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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2篇(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

時間:2022-08-07 16:45:00 綜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分享的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2篇(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供大家閱讀。

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2篇(被上訴人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1

  答辯人 :XXX,女,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贛州市章貢區(qū)。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對上訴人XXX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服(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提出的上訴,現(xiàn)針對上訴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因此(2011)章民一初字第1059號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如下:

  1.從2011年5月31日始開始至起訴不到半年時間,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 答辯人從2007年5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賃上訴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間,雙方并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店面協(xié)議,只是以2007年5月15日收據(jù)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收據(jù)上寫明,上訴人收取答辯人的店面押金1萬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至2009年上訴人要求房租漲至1300元每月,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2009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協(xié)議書”因還是承租原來的店面,因此按2007年5月15日收據(jù)的約定“此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而合同是2011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權2011年5月31日已經(jīng)歸還,從歸還使用權至訴訟之日不到半年時間,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之事實。

  2. 上訴人認為這1萬元押金應按交易習慣確定為店面轉(zhuǎn)讓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1)是否是交易習慣要從以下方面認定:一是普遍認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而根據(jù)贛州的現(xiàn)狀,承租人轉(zhuǎn)租店面收取店面轉(zhuǎn)讓費,并不為經(jīng)商人士所認可,因為這純粹是某些人為謀取不正當?shù)睦娑鴱娂釉诘诙⒌谌葘嶋H承租人頭上的強盜邏輯,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從房東哪里租來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經(jīng)商,而是把店面當作倒賣的資本,從中謀取暴利,人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從而無形中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這是擾亂經(jīng)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再者承租人轉(zhuǎn)讓店面給第二、第三等實際承租人收取店面轉(zhuǎn)讓費也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jù),就平白無故的收取實際承租人的店面轉(zhuǎn)讓費,這屬于民法所規(guī)定的不當?shù)美?,也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退一步說,假使這就是上訴人所說的交易習慣,那收據(jù)上為什么不寫店面轉(zhuǎn)讓費,而寫店面押金,按交易習慣押金才是歸還使用權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轉(zhuǎn)讓費按交易習慣是雙方簽訂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時就得支付給店面轉(zhuǎn)讓人,并且不管使用權是否歸還都不用再返還給實際承租人。而收據(jù)里注明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恰恰說明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zhuǎn)讓費。

  (2)從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身可以斷定其本人是認可這一萬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轉(zhuǎn)讓費。

  上訴人一方面自認為這1萬元是店面轉(zhuǎn)讓費,應在其出具《收條押金》后三個月即2007年8月15 日后主張,但其上訴狀第4點“一審判決未審查‘《收條押金》房內(nèi)設施應保持完整’的付款條件,事實上,‘房內(nèi)設施應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條件之一,2007年8月15日至一審判決之日2011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內(nèi)設施應保持完整’付款條件也未符合,不知為何?一審竟視而不見!”從這點可以斷定,上訴人是認同收據(jù)上所約定的1萬元押金在歸還使用權后退回答辯人的,只是附加“房內(nèi)設施應保持完整”罷了,試問如果不歸還使用權的話,何談“房內(nèi)設施應保持完整”?如按上訴人的意思2007年8月15日得主張這1萬“押金”,但從這以后答辯人一直不間斷的租賃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內(nèi)設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訴人所說的1萬元押金為店面轉(zhuǎn)讓費,本身就自相矛盾,無論是從交易習慣,還是從事實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據(jù)以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2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X,男,漢族,現(xiàn)年43歲,XX縣XX鎮(zhèn)XX村人,農(nóng)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寧夏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林,男,漢族,現(xiàn)年52歲,XX縣XX鎮(zhèn)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XX,男,漢族,現(xiàn)年35歲,XX縣XX鎮(zhèn)高崾峴村人,農(nóng)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X林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7)環(huán)民初字第29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xiàn)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X林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2006年10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XX在給雇主赫X林修箍窯時出現(xiàn)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X林,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X林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2006年10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X林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xiàn)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xiàn)在被答辯人赫X林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人經(jīng)常在農(nóng)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nóng)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guī)讉€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2006年10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X林于是安排我們?yōu)槠湫夼f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X林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jié)果在工作中發(fā)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X林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和被答辯人蔣XX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gòu)造法律關系?,F(xiàn)在被答辯人赫X林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jīng)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jù)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chǎn)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chǎn)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chǎn)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nèi)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nèi)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chǎn)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zhì)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jù)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X林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jié)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X林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XX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shù)膯栴},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X林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X林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X林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zhèn)戶,在甜水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lián)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林給被答辯人蔣XX支出的醫(yī)療費多計算1000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辯人蔣XX花費醫(yī)療費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XX墊付2900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林4940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X林在墊付醫(yī)療費中,只有3940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X林墊付醫(y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yī)療費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XX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jù)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XX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XX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墊付醫(y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X林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XX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fā)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XX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XX,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fā)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XX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X林和蔣XX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X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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