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收集的勞動合同糾紛6篇,供大家閱讀。
勞動合同糾紛1
一、依法嚴格簽定勞動合同。
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分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形,而法律對有效合同的保護最為嚴格,因此,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是預防合同糾紛的根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嚴格保護,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極力避免這幾類合同情形的出現(xiàn)。事實上,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二、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釣魚合同”出現(xiàn)。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防止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名義的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對無明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還要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對對方的資金情況及實際生產(chǎn)情況,一定要實際考察或調(diào)查,不輕信對方單方面允諾。嚴防對方以小合同、小標的的履行來換取大合同、大標的的獲利,然后就不再履約,要識破對方的“釣魚合同”。
三、預防勞動合同中出現(xiàn)“陷阱條款”。
簽訂勞動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于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zhì)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xiàn)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四、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xié)議”,重視“示范合同”的運用。
盡管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但簽訂合同時還是要堅持書面形式,而杜絕口頭協(xié)議形式。如果當事人缺乏經(jīng)驗,可以參照國家推廣的相關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條款的疏漏或不規(guī)范。
五、充分重視合同或法律專業(yè)人員的利用
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jīng)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jīng)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專業(yè)人員的作用,來預防合同的糾紛。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簽訂合同,或委托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見證。
勞動合同糾紛2
申訴人:張先生
被訴人:某知名公司
承辦律師: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xx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fā)《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nèi)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diào)整。
仲裁結果: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被訴人主要要求和解,后經(jīng)雙方多次談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1.雙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被訴人支付N+2.5經(jīng)濟補償金
3.被訴人對工資差額進行補償;
4.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
勞動合同糾紛3
當勞動合同糾紛進入到訴訟程序的時候,就必須要知道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一般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接下來,編輯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的時效現(xiàn)在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20xx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后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
勞動合同糾紛4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二、企業(yè)調(diào)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diào)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diào)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diào)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diào)解。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yún)f(xié)商不成,不愿調(diào)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chǎn)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guī)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yè)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yè)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jù)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huán)節(jié)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都規(guī)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貿(mào)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xiàn)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勞動合同糾紛5
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并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xù)審理。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區(qū)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如何確定勞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所做的法律解答。據(jù)此可知,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礎人民法院管轄,倘若當事人不確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建議您及時咨詢律師,以維護您的正當權益。
勞動合同糾紛6
孫先生xx年9月進入北京某物業(yè)公司做電梯維修工。按照公司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以及電梯維修工的職責,孫先生從事的工作全年無休,24小時不間斷在崗。但是進入公司工作11年來,公司卻沒支付過他任何加班費和經(jīng)濟補償。去年孫先生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xx年9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的加班費及經(jīng)濟補償金17萬余元。
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要求北京某物業(yè)管理公司支付孫先生11年的加班費和經(jīng)濟補償金共計6萬余元。
負責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60天,但是像孫先生這種一直在一個企業(yè)連續(xù)工作如何認定訴訟時效,在《勞動合同法》中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目前,法官審理這類案件只能根據(jù)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對于職工翻老賬索要加班費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的案件,兩年以內(nèi)部分由企業(yè)舉證,兩年以上部分由職工舉證。如果職工能夠證明企業(yè)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費,法院應該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
近來,北京各法院受理大量類似案件,北京房山法院一庭長說,如果用現(xiàn)在的《勞動合同法》來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業(yè)用工制度不科學,這么判下去有些企業(yè)將不堪重負甚至被判垮。希望最高法院在出臺《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時,考慮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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