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整理的獎特扶工作匯報共4篇 開展獎特扶工作宣傳,以供借鑒。
獎特扶工作匯報共1
平政字〔2011〕號
平安鎮(zhèn)人民政府
2011年度計劃生育獎扶工作總結
2011年度我鎮(zhèn)計生獎扶工作在縣計生局的正確領導下,嚴格按照獎扶程序進行了認真的調查摸底,審核上報,對符合獎扶政策條件對象,做到一個不漏,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申報,現將2011年獎扶工作開展情況簡要總結如下: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鎮(zhèn)上首先成立獎扶工作領導小組,鎮(zhèn)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包村工作負責人,計生辦及全體計村生專干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計生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并負責業(yè)務指導及培訓工作。
二、組織培訓,認真摸底調查。年初鎮(zhèn)上召開了鎮(zhèn)村干部及中心戶長獎扶工作專題培訓會,明確包村工作組負總責,各村村支書、村主任為第一責任人,計生專干為直責責任人全面開展本村獎扶摸底調查、申報等相關工作,要求必須深入小組、農戶召開群眾會,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全鎮(zhèn)共召開獎扶工作培訓會16場次,出宣傳專欄6期,發(fā)放計生宣傳品150余份冊。
三、嚴格審批程序。各村對摸底上報人員,通過召開村支部、村委會“兩委”工作會議,認真研究,審批公示,無異議后再上報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填表上報縣計生局。
四、嚴格審查。鎮(zhèn)政府對各村上報的獎扶對象,召開鎮(zhèn)長辦公會,專題研究。經審查2011年度平安鎮(zhèn)符合國家獎扶對象10人,獨女戶2人,特別獎扶4人“半邊戶”獎扶1人。以上16人均嚴格程序審批上報、公示,無不符合條件上報對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獎特扶工作匯報共2
獎扶、特扶系統(tǒng)信息修改補充說明
一、關于獎扶系統(tǒng)同時變更兩項及以上內容的問題
鎮(zhèn)鄉(xiāng)修改好一項內容保存后,待縣級復審,縣級審核通過后對其進行撤銷,鎮(zhèn)鄉(xiāng)再操作第二個變更內容
二、獎扶錯誤信息的選擇:
1、進入系統(tǒng)
2、在省、國扶系統(tǒng)中分別編輯導出花名冊
3、在導出的花名冊中篩選現存子女數為“0”和“兩個男孩”的名冊
4、將篩選出現存子女數為“0”的人員,在獎扶系統(tǒng)中用身份證號碼逐個查詢,并逐個轉入特扶,同時手工填寫好轉特扶的申請表。
5、將篩選出現存子女數為“兩個男孩”的名冊,在獎扶系統(tǒng)中用身份證號碼逐個查詢,并依據真實情況(審報表)逐個修改信息,如不符獎扶條件的,手工退出審報表,并在系統(tǒng)中退出。
6、所有導出的名冊中,身份證號碼必須及時在系統(tǒng)中換成第二代證的18位號,。
三、以前已進入省扶、國扶的對象,如現存子女數為“0”,請及時按程序轉入2013年的特扶,從2013年起,符合省扶、國扶條件,現存子女數為“0”的對象,均直接申報錄入特扶系統(tǒng)。
獎特扶工作匯報共3
獎特扶解釋:
一.1.各鎮(zhèn)街,夫妻一方或雙方從外地遷入,遷入前的婚育史不清楚的,應由遷入者提供原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證明材料
2.夫婦一方下落不明,需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蹤,或經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下落不明滿4年以上,符合獎勵扶助條件的一方可以作為獎勵扶助對象。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現后,應對雙方資格條件進行重新審核確認。 3.子女死亡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死亡子女曾辦理戶籍登記的,應提供注銷戶籍證明或醫(yī)院出具的證明。
二.
1、“半邊戶”再婚夫妻,城鎮(zhèn)戶口一方合法生育過子女,農業(yè)戶口一方無生育史,農業(yè)戶口一方能否納入獎扶?
答:可以納入。但城鎮(zhèn)戶口一方違法生育的,另一方不能納入獎扶。
2、成建制轉至2012年算起,包不包括2012年?
答:根據2013政策口徑答疑第九條解釋,包括2012年,以2012年為起點,2015年作退出處理。
3、女方再婚,以前生育過兩個女孩,男方初婚,雙方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男孩死亡,請問夫妻雙方各符合什么獎扶啊?男方可以享受特扶標準嗎 ? 答:根據工作手冊第44頁第
6、8條之規(guī)定,女方再婚后雖屬于合法生育,但是三個孩子已同時見面(非合法生育的雙胞胎及多胞胎),現存子女數雖然為2女,但不符合獎扶條件,因此女方不納入獎扶;根據工作手冊第7
9、80頁第3條、第8條之規(guī)定,以及“政策口徑答疑”第27條之規(guī)定,男方現存子女數應為0,應此男方應納入特別扶助范圍,享受1620元標準。
4、關于收養(yǎng):收養(yǎng)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實收養(yǎng);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證或收養(yǎng)登記,或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符合當時收養(yǎng)條件的證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
獎特扶工作匯報共4
獎特扶、主動放棄二胎對象應具備的條件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對象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yè)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的夫婦雙方或半邊戶(一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城鎮(zhèn)居民的夫婦)中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滿60周歲。
(3)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生育。(按贛人口字[2004]17號文件執(zhí)行)
(4)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相關認定條件:
1、關于生育史認定:一對夫妻,婚后未生育過子女或死胎,只抱養(yǎng)一個子女的,不予認定。
2、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認定條件。1980年12月31日以前結婚的夫婦,結婚年齡要男滿20周歲、女滿18周歲,并辦理了合法結婚手續(xù)(結婚證)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產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時間段結婚的夫婦,結婚年齡要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并辦理了合法結婚手續(xù)(結婚證)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產除外)。
3、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認定條件
A、農村戶口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認定條件
(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時間段,在此期間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間隔年限,但在他(她)們一生中,必須沒有同時存活小孩數超過兩個的情況;
(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時間段,生育第二個孩子與生育第一個孩子的間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時間段,生育第二個孩子與生育第一個孩子的間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
(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時間段,生育第二個孩子與生育第一孩子的間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時間段,生育第二個孩子與生育第一孩子的間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
(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時間段,生育第二個孩子與生育第一孩子的間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B、“半邊戶”生育第二個孩子的認定條件。在生育第一個孩子符合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后。
(1)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時間段,省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西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贛府發(fā)[1983]2號文件)第六條:國家干部和職工、城鎮(zhèn)居民,一對夫婦只能生育一個孩子,包括一方在農村吃農業(yè)糧者,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要求生育一胎者,經夫婦雙方申請,本單位同意,所在街道(公社)審核報縣(市、區(qū))計劃生育辦公室批準,在孩子年滿4周歲以上,方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1、第一個孩子經縣以上醫(yī)院會診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的;
3、婚后五年未育,抱著一個孩子后又懷孕的。
(2)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時間段,省政府關于《江西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修改和補充規(guī)定(贛府發(fā)[1985]102號文件)
三、農村人口《即吃農業(yè)糧的人口,包括男方吃商品糧,女方吃農業(yè)糧的》中,再增加只生育一個女孩的育齡夫婦,經過批準,可以生育第二胎。
4、對小孩死亡的認定:在未違反以上規(guī)定,小孩在14周歲以前死亡(生育一男一女或二男的,沒有同時超過二個子女),給予認定,但超過14周歲死亡的不予認定。
5、對再婚家庭子女數的認定:
(1)夫婦雙方再婚前雙方各只生一個女兒的(指再婚前雙方均只生育一個女兒,不是只帶一個女兒,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存活)或一方再婚前只生育兩個女兒,另一方未生育過,且再婚后也未生育子女的,可享受農村獎勵扶助政策;
(2)再婚后雙方合計子女數為二男或一男一女或3個子女及以上的不給予認定。
6、對單身漢與人相生育的,不予認定,原因是其沒有事實婚姻。
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的今年是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對象;獨生子女死亡的今年是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對象
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按贛人口字[2008]45號)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從2013年開始,把女方年齡40-48周歲、獨生子女死亡且尚未再生育家庭也納入特扶)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廢,傷病殘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及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人員。
特別扶助(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制度對象年齡滿60周歲后,按照不重復、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再重復納入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三、主動放棄二胎:今年是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對象 主動放棄二胎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農村家庭。指夫妻雙方均為農業(yè)戶口或界定為農業(yè)戶口的家庭。
2、符合生育二胎政策。指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可生育二胎的政策;
3、該夫婦現存一個女孩且符合生育二胎的政策而放棄再生育,且在獨女十八周歲前領取了《獨生子女證》。因離異、喪偶、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生育的除外。
4、女方年滿45周歲。指對象上申報上一年12月31日前年滿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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