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收集的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本參考版2篇(民事案件上訴狀范本),歡迎參閱。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本參考版1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漢族,現(xiàn)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國內(nèi)住址: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yè)經(jīng)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03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nèi)居住生活,郭某于200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08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nèi)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chǎn)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chǎn)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fā)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diào)夫妻共同財產(chǎn)包括房產(chǎn)、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chǎn)”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fā)、電腦等等共同財產(chǎn)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chǎn)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jù),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chǎn)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jù)不認、對重要證據(jù)的質(zhì)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zhì)問所涉及問題已經(jīng)認可,證據(jù)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chǎn),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xù)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2011年8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2012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1年8月起至2012年4月止共計8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201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jù)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jù)之王”,該證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尚Φ氖且粚徟袥Q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xiàn),導致對證據(jù)的認定沒有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yè)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qū)徖戆讣?,沒有法庭調(diào)解和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zhàn)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jù),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tǒng)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伟ǎ?ldquo;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1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diào)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chuàng)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zhì)問蒼天不長眼了。經(jīng)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lián)衽忌硬恢篮文旰卧?。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xiàn)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chǎn)轉(zhuǎn)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chǎn),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痘橐龇ā?/p>
第47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隱藏、轉(zhuǎn)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次日起計算”?,F(xiàn)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chǎn)證據(jù),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chǎn)?;橐鍪?,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chǎn)證據(jù),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zhì)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馬某20xx年7月22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關于民事上訴狀范本參考版2
上訴人:某某,男,漢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市**區(qū)大田坎街**號,身份證號碼:********,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區(qū)**號,注冊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某某
上訴請求:
1、請求法院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嚴重錯誤,適用法律不正確。
本案的事實情況是上訴人實際上是從2010年7月份開始在被上訴人處工作,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中只看出被上訴人是從2013年10月份以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將工資支付給上訴人,但事實上2013年10月之前的工資支付形式是以現(xiàn)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該支付憑證一直保存在被上訴人處,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將工資支付憑證予以出示。另外,上訴人在職期間,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繳納了社會保險,有社保局打印的社保憑證,能夠證明上訴人在2010年7月份已經(jīng)在被上訴人處從事工作。
1、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
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工作長達五年之久,自身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曾多次要求公司領導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公司領導一直予以拖延,上訴人礙于情面也只是時不時提到此事,但公司始終不與上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雖然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已經(jīng)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但在這過程中,上訴人一直以各種形式要求被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已經(jīng)多次中斷仲裁時效,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雙倍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一審卻認為上訴人的雙倍工資主張不應支持,理由在于上訴人主張過時效,一審認定的事實錯誤,導致上訴人雙倍工資主張未得到支持。
2、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2015年9月,被上訴人以自身業(yè)務發(fā)展不好,便以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為由,擅自單方解除與上訴人的事實勞動合同關系,被上訴人的行為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決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jīng)濟補償金兩倍的標準支付賠償金。而該處的賠償金計算基數(shù)應當按照每月2.5萬元,因為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工資組成總額的規(guī)定第4條、四川省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等規(guī)定可以看出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zhuǎn)賬記錄顯示上訴人離職前的平均月工資標準為13677.41元,并不包括年終獎12萬元和扣除保險費、個人所得稅費。但一審認為在勞動關系終止前原告的平均工資已超過成都市2014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據(jù)此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
支付賠償金為64601.25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上訴人要求簽合同,被上訴人遲遲不簽,導致雙方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進而使得此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太大,于法于理而言,上訴人都不應當為被上訴人的過錯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使用法律偏差,導致上訴人權益得不到保護。
3、關于12萬元年終獎的問題。被上訴人屬于房地產(chǎn)行業(yè),雙方約定的30萬元年薪對于一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來講符合目前的工資水平,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工資組成總額的規(guī)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從上述的規(guī)定可知上訴人主張的年終獎應當屬于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且根據(jù)銀行轉(zhuǎn)賬記錄顯示被告已經(jīng)按照12萬元的標準支付了2013年的年終獎。因此,上訴人主張被告支付2014年的工資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一審認定事實錯誤,對上訴人的這項請求不予支持,使得上訴人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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