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整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范文2篇(勞動爭議民事起訴狀范文),歡迎參閱。
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范文1
申訴人:藺長林,男,71歲,漢族,退休工人,后辦身份證:231027194812047018 ,電話:13836580574。
被告人:黑龍江省虎林市慶豐農場,法定代表人:吳金龍,職務場長。電話:18246725777,住慶豐農場場部。
訴訟請求
一、補償克扣養(yǎng)老金,勞動爭議總合計397155.60元
二、請求開發(fā)水稻技術員工資月應發(fā)3200元,醫(yī)療費年1500元,水稻開發(fā)獎5000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
三、本案起訴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1979年慶豐農場為開發(fā)水稻,場長鎮(zhèn)同寧以水稻技術員身份聘請我為該場八隊水稻技術員,經幾天協(xié)商,雙方作出承諾。“我承諾:進場把我農校學到的水稻技術運用到生產中去,把水稻發(fā)展起來。場長承諾:你只要把水稻發(fā)展起來,關于落戶,批職工,轉干農場就辦了。”鎮(zhèn)場長收下我河北省承德市農校68年畢業(yè)證和1977年牡丹江農業(yè)科學研究所水稻專業(yè)畢業(yè)證書及雙方承諾簽字后鎮(zhèn)場長拿走了。當時農場不收戶,場長并準許我?guī)У艿芴A長生、老鄉(xiāng)古其瑞跟我干活帶進農場。于79年3月27日鎮(zhèn)場長接送我們三人送到八隊交待給隊長李鐵獻。當年我種300畝水稻開始改革我是慶豐農場種水稻最早人之一。當時連隊還是集體化,生產隊長不愿種水稻嫌麻煩。在連職工大會上講“我們不愿種水稻,場里不讓,我們每年不得不種點,收不收不指望。水稻虧了有大豆補上,為了應付場里。”當年種300畝水稻12月份雪后收全焐爛了。當年夏天我經過幾個月調查走訪,設計5000畝水稻規(guī)劃,設計300畝蓄水池,400畝養(yǎng)魚池,畫了草圖交給場長鎮(zhèn)同寧。80年排水連來14臺大型推土機干一年建成。81年、82年集體種1300余畝水稻,種完大豆在種水稻,長的全是草。隊長有權凌駕于法律之上,人稱通天皇帝,有權任性妄為,他說啥就是啥,職工敢怒不敢言。故83年24000畝土地年盈利30元。82年冬天我對李連長提出,我是場聘請來發(fā)展水稻的,連隊這樣種給農場、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太大了,我是技術員于心不忍。李隊長說:“我每月開給你36.50元月工資,什么技術不技術,我叫你干啥你干啥就行了,說多了也沒用,不愿呆可以走人。”有權一句話頂到你南天門,我這聘請來的水稻技術員就變成磨道上驢聽呵了。故83年開始承包三年簽訂1380畝合同,隊視合同規(guī)定為兒戲,以集體經營方法干擾我承包生產,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反以職權強行給承包人掛賬75750元,慶豐自制74號文件規(guī)定,有掛賬誰理誰非不管,都屬于八不準人員,長級不給長,調資不給調,技術考核不叫參加。 2005年退休,根據農場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差7級工資沒長。 農場勞資出證差三級, 訴到法院,200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提供14份證據不予采信, 鞠文遠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作出489號判決,上訴到中院。(2006)墾民經字第190號裁定:一、撤銷489號判決;二、發(fā)回重審。重審作出(2007)211號判決駁回起訴,推出法院,稱不是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guī)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的規(guī)定。
二、本案依照民法通則第97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9條三項、38條、55條,勞動法50條、67條規(guī)定,水稻以發(fā)展起來了,我這來開發(fā)水稻的技術人員,有技術沒權。但是我是慶豐農場改革開發(fā)水稻最早人之一,也是改革帶頭承包人之一。事實足以證明(1983年李鐵獻任隊長,集體生產,八連總有土地24000畝,年盈利30元。1984年單景山當隊長,春播50噸大豆種子,秋天收回16噸大豆,虧損49.8萬元。)自91年劉建軍到八隊當隊長,土地承包到戶,責任下放到人頭,大力發(fā)展水稻。王虎到連任隊長,他一心想叫職工富起來,把八連東7000畝水沏地,十年九不收。改成了水稻地,哪里有難處他就到哪里,發(fā)展水稻14000余畝。2010年、2011年黃偉到八連,由于水稻發(fā)展起來了,年收入達3000余萬元。難道我這開發(fā)水稻技術人員,被法院永壓在陰山背后嗎?有權任性可以把別人托于死地嗎?我這開發(fā)水稻的技術員,就不能享受農場的優(yōu)惠待遇嗎?現法院長何慶安,業(yè)務院長張民拖著不予處理,農場勢力大,有錢,有權,國家法律變成了弱者,實施不了他的尊嚴。
三、2005年退休,以場長的承諾,技術員工資應發(fā)1500元一個月,可只發(fā)了336.8元,月少發(fā)1163.5元,年少發(fā)13962元,退9年,少發(fā)125658元,本息合計127156元。醫(yī)療費應發(fā)1000元一年,只發(fā)150元,年少發(fā)850元,退9年,差7650元,按0.008計息,月61.2元,年734.4元,9年差6609.6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水稻開發(fā)獎,79年設計開發(fā)5000畝,畝獎10元,應得到50000元,銀行利率0.0127元計息,月息635元,年息7620元,超期27年,合超息205740元,本息合計255740元,總合計397155.60元。
綜上所述,在十八大依法治國的今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二項規(guī)定及2015年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這次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審理此案,依法公判。中央政策規(guī)定: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牡丹江農墾法院應對決策負責。找場長吳金龍說:農場不是沒錢,法院沒判,我沒法解決法院判多少,我給多少一分不差。
此致
起訴人:藺長林
2015年12月13日
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范文2
申訴人:……,男,漢族,198……出生,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聯系電話:138…………。
被申訴人:重慶鼎坤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裁決被申訴人為申訴人補辦從2005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用、補發(fā)養(yǎng)老保險憑證并辦理養(yǎng)老保險關系交接手續(xù),或者一次性支付申訴人養(yǎng)老保險金;
3、裁決被申訴人雙倍支付申訴人自2015年2月起至同年10月20日的工資,即另支付工資13860元;
4、裁決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6400元;
5、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申訴人重慶某某有限公司系湖北勁牌保健酒業(yè)有限公司重慶銷售代理商。2010年12月底,申訴人杜俊就進入被申訴人單位,從事 "勁酒"等產品的銷售工作。雙方自此建立勞動關系,但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直至2015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被申訴人不但不與申訴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且未給申訴人辦理養(yǎng)老、失業(yè)等社會保險的參保手續(xù)。
申訴人對此多次提出要求,被申訴人均不予理睬。申訴人迫與無奈于2015年9月底向江北區(qū)勞動監(jiān)察部門如實作了反映。但被申訴人知悉后,不但不予改正,還于10月20日對申訴人報復性地安排工作調動。將申訴人從銷售部主管下放到郊縣搞銷售。
申訴人是通過不斷學習,努力工作,才從被申訴人的普通銷售人員一直做到銷售部主管,工資待遇也從最初幾百元到現在的1600多元,為被申訴人貢獻了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才智。鑒于被申訴人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深深傷害了申訴人的感情,故申訴人于接到公司《崗位調動通知》之日即10月20日向被申訴人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及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guī)定,申訴人有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且被申訴人應為申訴人補辦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規(guī)定,應支付被申訴人工作4年的經濟補償金以平均工資每月1600元計為64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被申訴人應雙倍支付從2015年2月至10月20日的工資,扣除已支付部分,另應支付工資13860元。
申訴人為維護自己合法勞動權益,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向貴委申請仲裁,懇請貴委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重慶市某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XXX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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