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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分條例3篇 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時間:2022-10-09 11:21:49 綜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網小編分享的學生違紀處分條例3篇 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供大家品鑒。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3篇 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1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zhí)行《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破壞課堂紀律,考試舞弊,打架斗毆,侵犯同學的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物,不尊敬師長,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衛(wèi)生,無視體育鍛煉等,依照本條例應當受批評或處分的行為,是違紀行為。

  第三條 學生的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處分。

  第四條 違紀處分分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勸退、勒令退學。第五條 堅持“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方針,對違紀學生處分前先批評教育,并責令具結悔過,可不處分的僅限批評,必要時給予處分,但目的還是為教育和挽救。

  第六條 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分別確定處分,合并裁決。

  第七條 一種違紀行為發(fā)生兩種以上結果的,應以最重的一種結果處分,連續(xù)出現(xiàn)同一種違紀行為的,應從重處分。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違紀行為的,分別處分,主事者從嚴處分。第九條 教唆或強迫他人違紀的,按照所教唆強迫實施的行為處分。

  第十條 對屢教不改的或違紀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或嫁禍于人的或搞欺騙的應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初犯的或認識態(tài)度較好的可從輕減輕處分或免予處分。第十二條 由于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違紀的不予處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由有關機關制裁,學校應做出相應的處分。第十四條 在校期間,受處分未撤銷的,又違紀,累加處理。

  第十五條 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在半個學期后,確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出具意見,教育處審核同意,給予撤銷處分。撤銷處分后又受處分的,加重處分。第十六條 對違紀行為的批評教育,所有教職工都有權適時執(zhí)行;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由教育處裁決;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裁決。

  第十八條 執(zhí)行處分的程序

  1、教職工或同學對違紀者的行為事實如實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對教職工或學生的反映情況作調查核實并做好記錄;

  3、對確有違反紀律管理的學生,班主任將該生的違紀事實書面上報年級組,年級組對上報情況調查核實后有權做出上報處分的決定。

  4、年級組認為應處分的,將該生的違紀事實以書面形式上報教育處。

  5、教育處對上報情況調查核實后有權做出裁決范圍內的裁決或有權作出免予處分的決定。

  6、教育處認為該生的違紀行為應受的處分超出本部門的職權范圍,應以書面材料上報主管校長,由校長辦公會裁決。

  7、校長辦公會對違紀學生以班主任或政教處上報的材料為依據(jù),必要時作調查核實,及時作出處理。

  8、對違紀情節(jié)嚴重的,教職工或學生可直接書面上報教育處處理。

  第十九條 處分決定一律公布,并記入學生成長手冊;處記過以上的記入學生檔案;撤

  銷

  處

  分

  也

  采

  取

  相

  應

  方式。

  分

  則 第二十條 破壞課堂紀律應受到的處分。

  1、高聲說話,隨便走動,互相談笑,做怪動作等足以使任課老師不能正常進行教學的,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的,處警告一次。

  2、在課堂上互相打架謾罵的,各處警告及以上處分。

  3、上課故意與任課老師頂嘴,漫罵老師或打老師的,處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學。

  4、未下課時擅自離開教室、操場從事別的活動的,處批評教育,并作無故早退一次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試舞弊應受到的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考試舞弊:

  1、夾帶并偷看有關書籍,資料。

  2、傳遞示意試題內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題。

  4、抄襲答案,交換試卷。

  5、利用通訊工具傳遞考試信息的

  二、舞弊情況作如下處理:

  1、監(jiān)考人員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教育處。

  2、期中、期末、畢業(yè)考試、會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總評最高的為及格,并處警告以上處分。

  3、偷竊考試卷者,處嚴重警告一次;偷竊考試卷并失密者,處記過;無意中得到考試卷且失密者,處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條 侵犯同學人身權利應該受到的處分。

  1、不論在何地或何種情況下互相斗毆的,處警告以上處分。致傷的,各自負擔醫(yī)藥費用,也可酌情由對方負擔。理虧的一方從重處分,附加賠償損失,斗毆所用器具沒收。

  2、單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處分,負擔醫(yī)藥費用,附加賠償損失,斗毆所用器具沒收。

  3、打架屢教不改的或伙同社會上人進?;蛟谛M鈿蛲瑢W的,處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以各種形式侮辱同學人格尊嚴(包括姓名、肖像、生理、榮辱等)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

  5、辱罵同學、公然誹謗的,處批評或警告。

  6、故意污穢同學身體、衣物的,處批評或警告。第二十三條 損害公私財物應該受到的處分

  1、故意損壞課桌凳子、教學用品、實驗用具、體育用具、衛(wèi)生設置、門窗玻璃、廣播電燈、圖書雜志等學校財產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附加賠償損失。

  2、故意損壞同學的書籍簿冊、學習用品、衣著裝飾的,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附加賠償損失。

  3、故意破壞師生自行車零件的,處批評或警告,附加賠償損失。

  4、故意損害學?;ɑ軜淠镜?,處批評以上記過以下,附加賠償損失。

  5、私自向同學提出有關錢物的要求,或借借錢之名拒不還錢的視作敲詐勒索,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6、以上各款因過失所造成的,視情節(jié)結果可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但需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不尊敬師長、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衛(wèi)生的處分。第一款:不尊敬師長應該受到的處分

  1、當面無理頂撞教職工,甚至謾罵或毆打的處警告以上處分。

  2、當面或背后以各種形式侮辱或誹謗教職工人格尊嚴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

  3、無理頂撞家長或長輩的,謾罵或毆打家長、長輩的處警告以上。第二款:擾亂公共秩序應該受到的處分

  1、開會、集隊、看電影、參觀訪問、社會實踐故意大聲喧嘩,足以影響正?;顒拥奶幣u或警告。

  2、擅自不參加集體活動、參觀訪問的按該次活動的時間折合課時數(shù)作無故曠課處理,產生嚴重不良后果,處警告以上處分。

  3、偷竊同學的學習用品、少量錢物或其它財物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歸還原主;非法所得轉為它用,則折價賠償。騙取或偷竊其它公私財物的,比照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將給予退學。

  4、傳閱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涎的書刊、畫冊、圖片、電視錄像等的處嚴重警告或記過,附加沒收。

  5、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附加沒收賭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煙、喝酒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

  7、無正當理由翻越校園圍墻的,處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礙公共衛(wèi)生應該受到的處分

  1、無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視情節(jié)處批評或警告。

  2、任意涂寫刻畫課桌凳或墻壁的,處警告以上,并賠償損失。

  3、亂倒垃圾臟物,在教室、校內隨地拋丟紙屑、果殼、隨地吐痰,處責令負責該區(qū)域的衛(wèi)生,對屢教不改的,由政教處強制參加公益勞動,并處警告。

  4、在校內外隨地大小便的,處批評至嚴重警告。第二十五條 無視體育鍛煉、破壞校園安全應受的處分。

  1、無故不做廣播體操或眼保健操的經批評教育,無改悔者處警告。

  2、做兩操時不認真或故意妨礙他人做操情節(jié)嚴重的,處警告。

  3、上體育課時未經教師允許在教室看書、閑聊、吃零食、外出等的處批評或警告。

  4、攜帶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處嚴重警告以上,附加沒收。

  5、在校內進行危險性的活動或動作,處嚴重警告以上。

  6、未經班主任或家長允許,擅自外出,參加其他不安全活動的,處嚴重警告。第二十六條 無故遲到、早退、曠課應受到的處分。

  1、無故遲到、早退3次,折抵曠課1節(jié)。全學期曠課累計達10節(jié),處警告。

  2、在考勤處分后,仍然曠課,每超出10節(jié),逐級累加處分直到退學。

  3、全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jié)及以上,處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缺課占總課時三分之一的作自動退學論處。

  5、以欺騙形式缺課的作曠課論,并加重處分。已出現(xiàn)遲到、早退、曠課現(xiàn)象尚未構成警告條件的,予以 嚴厲批評。

  第二十七條 因不正確的審美、娛樂、戀愛觀而違紀應受的處分。

  1、穿奇裝異服,到校進教室,處批評或警告處分。

  2、佩戴飾品及其它飾物進校的,艷裝濃沫的,處批評或警告。

  3、參加營業(yè)性舞會,進酒吧,進營業(yè)性網吧等,處警告以上處分。累教不改者處勒令退學處分。

  4、男女同學間組織不健康的活動,處警告以上處分。

  5、學校禁止中學生談戀愛,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處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學。第二十八條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學處理

  1、有吸毒現(xiàn)象的。

  2、有敲詐行為的。

  3、伙同或指使社會上的人進校,或在校處毆打同學、老師的。

  4、參加賭博的。

  5、參加邪教組織并不知悔改的。

  6、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師、同學情節(jié)嚴重的。

  8、其他觸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機關收審收容的。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一人受多次處分的進行累加,三次警告處分為嚴重警告一次。如此類推。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 初中畢業(yè)前沒有撤消處分的學生視為德育考核不及格,學校不發(fā)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一條 高中畢業(yè)前沒有撤消處分的學生視為德育考核不及格,記入個人檔案。帶入上一級學校。

  第三十二條 被公安司法機關收審收容處理,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在教育子女的問題上極不負責,不進行教育,不和學校合作,學校無法履行教育職能的學生給予勸退或除名處理。

  第三十三條 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較深入的認識,并以實際行動改正,經本人申請班主任簽意見,報教育處和校長辦公會批準,準予撤銷處分。撤銷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三個月后提出申請。撤銷記過以上處分,應在一學期以后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 學生所受的處分及原因要及時通知其本人及監(jiān)護人。并同時在校園內公布。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2

  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

  學生違紀

  處 分 條 例

  上店鎮(zhèn)西村小學

  上店鎮(zhèn)西村小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嚴肅學校紀律,增強法制觀念,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此條例。

  一、作為教育管理的手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zhí)行手續(xù)。要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及時撤消處分。

  二、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等嚴重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者;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均按程序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處分的種類

  學生處分分別為:口頭警告;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一學期內曠課節(jié)數(shù)累計達5-10節(jié)。

(二)期中、期末考試不遵守考場紀律或有舞弊行為。

(三)嚴重違反課堂常規(guī),造成不良影響。

(四)有意損壞公物、破壞綠化、污損環(huán)境行為。

(五)違反學校明文禁止的行為(如損害公物、打架等),經教育后屢犯者。

(六)偷竊行為。

(七)在校外做有損學校聲譽行為,情節(jié)嚴重者。學生有以下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學期內曠課節(jié)數(shù)累計達11-15節(jié)。

(二)經常違反紀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響嚴重。

(三)參與打架,后果較為嚴重。

(四)有偷竊行為,影響較為嚴重。

(五)經常故意損壞公物或破壞綠化,嚴重污損學校環(huán)境。

(六)有敲詐勒索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四、凡所犯錯誤給集體和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一)情節(jié)輕微,不是主謀者;(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三)主動賠償損失者;(四)檢舉揭發(fā)有功者。

  六、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者;(二)認錯態(tài)度不好者;(三)對檢舉人和證人打擊報復者;(四)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五)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者;(六)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七)嫁禍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蓋違紀事實者;

(八)勾結校外人員違法違紀,敗壞學校聲譽者;

(九)威脅、侮辱同學、老師者;(十)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七、處分程序 處分材料包括:

(一)學生違紀事實的記載材料;

(二)違紀者本人的檢討﹑保證書及所犯錯誤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員或組織的證明材料;

(四)班級對違紀者的處理意見;

(五)其它與違紀事實有關的材料。

  警告及以上處分審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實填寫學生違紀處分申報表,提供學生違規(guī)違紀的事實﹑危害或影響,附送處分材料。

(二)班主任將申報表和違紀附屬材料送交政教處,政教處聯(lián)合年級組全面調查核實違紀事實。

(三)政教處、年級組、班主任聯(lián)合提出處分建議。處分文件由政教處擬定。警告及以上處分提交行政會議討論及校長審批。

(四)通過班主任或政教處通報受處分學生和家長;由班主任、年級組和政教處聯(lián)合作好受處分學生的善后工作。

(五)學生或家長如認為給予的處分有誤,可向主管領導或校長申訴,但不得無理糾纏﹑取鬧;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終決結論。

(六)處分決定以布告形式公示。

  八、處分記載和撤銷處分

  對學生處分結果或撤銷處分結果均記入學生個人檔案。學生受處分后,確能痛改前非,嚴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學習成績均有較大進步,一個學期后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的程序為:學生本人提出撤銷處分申請,領取并填寫《學生申請撤銷處分表》;班級討論認可、班主任認可后將申請表交政教處,政教處聯(lián)合年級組審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銷處分意見;政教處擬定撤銷處分文件;警告以上處分撤銷須提交學校討論及校長審批。撤銷處分以布告形式公示。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3

  職業(yè)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嚴肅學校紀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的發(fā)生,增強各族學生法制觀念,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學生守則》、《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堅持批評教育為主,違紀處分為輔的教育手段。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對受處分的學生,學校制定專人定期開展談心疏導,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幫助他們及時改正缺點,錯誤,直至撤消處分。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必須慎重且嚴格執(zhí)行處分程序。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

  第三條 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參加非法宗教活動、參與暴恐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條 根據(jù)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jié)及造成的后果,初犯還是屢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tài)度,給予下列六種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記大過;

  5、留校察看;

  6、開除。

  第五條 對違紀違規(guī)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填好《和豐職業(yè)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調查表》、班主任簽名后,連同旁證材料及學生檢查等報學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據(jù)學生違紀違規(guī)情況給出建議,報分管領導給予處分;處分決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并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條

  對于留校察看的學生及開除學籍的學生處分,須經學校校委會開會討論通過,并報校長批復后執(zhí)行。

  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七條

  凡所犯錯誤給集體或個人帶來經濟、物質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根據(jù)具體情況酌情處以賠償。

  第八條

  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1、情節(jié)輕微,不是主謀者;

  2、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

  3、主動賠償損失者;

  4、檢舉揭發(fā)有功者。

  第九條 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者;

  2、認錯態(tài)度不好者;

  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4、屢教不改(包括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的)者;

  5、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者;

  6、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7、嫁禍于他人者;

  8、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違紀學生寫好保證書,并通知家長協(xié)助學校教育。

  1、學期內累計曠課10-20節(jié)者(遲到3次按曠課1節(jié)計算);

  2、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缺交作業(yè)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壞公共財物、公共衛(wèi)生和校園綠化,后果尚不嚴重者;

  4、擾亂學校的公共秩序,不聽勸阻,影響較大者;

  5、抽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6、涂畫、弄臟、撕毀標語,涂改學校的各種公告墻報造成不良后果者;

  7、擅自帶外人進入學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寢室人員者;

  8、學生熄燈后在寢室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9、有偷竊行為者;

  10、在公共場所和集體活動中故意擁擠、起哄、制造混亂者;

  11、在校期間喝酒未造成較壞影響者;

  12、不接受學生干部的正確管理,侮辱、謾罵或諷刺打擊學生干部者;

  13、有其他應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行為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違紀學生寫好保證書,并通知家長協(xié)助學校教育。

  1、學期內累計曠課20-30課時者;

  2、嚴重破壞課堂紀律,干擾教學,經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外有不止一次偷竊行為者;

  4、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參與打群架者;

  5、不服從教育管理,與教師或學校其它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

  6、無故進入餐廳制作間或在制作間就餐者;

  7、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者;

  8、寫恐嚇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者;

  9、破壞學?;ú輼淠?、教學設施后果較嚴重者;

  10、考試中舞弊行為嚴重者;

  11、違紀且不配合學校有關部門處理,態(tài)度惡劣者;

  12、在校期間喝酒造成較壞影響者;

  13、有其他應給予記過處分行為,或受過警告處分又重犯第十一條者。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記大過處分,違紀學生寫好保證書,并通知家長協(xié)助學校教育。

  1、學期內累計曠課30-40課時者;

  2、偷竊試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壞考試;

  3、就寢期間外出上網者;

  4、攜帶兇器(如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內外進行偷盜,情節(jié)嚴重,手段惡劣者;

  6、糾集社會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毆者;

  7、肆意破壞公物、破壞綠化,后果嚴重者;

  8、辱罵教職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職工行為者;

  9、有其它應給予記大過處分行為或已受過處分尚未撤銷又重犯第十條、第十二條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違紀學生寫好保證書,并通知家長協(xié)助學校教育。

  1、學期內累計曠課40-50課時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擅自離校者;

  3、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學校聲譽者;

  4、上課期間多次進入營業(yè)性網吧、歌舞廳、游戲廳屢教不改者;

  5、破壞學校安全設施,造成嚴重后果者;

  6、在記大過期間又重犯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者。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按開除學籍處理,并通知家長領回。

  1、學期內累計曠課達60課時以上者;

  2、上課期間多次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

  3、聚眾群毆或找校外人員報復、毆打同學造成惡劣影響者;

  4、違反國家治安條例,受到國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間,如屢教不改,或有違法犯罪行為,經司法部門判刑或按規(guī)定批準送勞動教養(yǎng)者;

  6、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分者;

  7、嚴重違反《學生守則》,破壞社會秩序,破壞國家、集體財產有嚴重后果,道德品質敗壞,偷竊成性,激起師生公憤者。

  8、敲詐勒索他人財物者;

  9、參加非法宗教活動,傳播下載暴恐視頻,參與暴恐活動,破壞民族團結者。

  10擅自離校連續(xù)兩周者

  第四章

  處分權限與程序

  第十五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四種處分在三個月后,受處分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較深刻的認識,并能以實際行動改正,經本人申請,班主任簽字,德育科根據(jù)表現(xiàn)可考慮予以撤銷處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據(jù)表現(xiàn)可考慮予以撤銷處分,受處分的學生(不包括自動退學)對自己的錯誤有較深刻的認識,并能以實際行動改正,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德育科審核意見,報校委會批準予撤銷處分。

  第十六條 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不記入畢業(yè)生檔案。凡受處分的學生當不得評優(yōu)。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至畢業(yè)未能撤消者,暫緩發(fā)放畢業(yè)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校期間學生因違法、違紀、違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從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一年。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德育科負責解釋。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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