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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處分規(guī)定3篇(換屆處分規(guī)定文章)

時間:2022-10-14 14:44:04 綜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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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處分規(guī)定3篇(換屆處分規(guī)定文章)

換屆處分規(guī)定1

  醫(yī)院職工處分暫行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院紀院規(guī),維護醫(yī)院正常的教學、醫(yī)療和管理秩序,創(chuàng)造良好的就醫(yī)環(huán)境,根據(jù)衛(wèi)生部有關規(guī)定,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全院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醫(yī)院的規(guī)章制度,違者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guī)定給予處分。第三條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以糾正違紀、違規(guī)行為,促進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為目的,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

  第五條 職工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職工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第七條 職工處分的期限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 職工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執(zhí)行其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zhí)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職工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zhí)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九條 職工2人以上共同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jù)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1、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隱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1、主動交代違紀行為的;

  2、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3、檢舉他人重大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二條 主動交代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職工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三條 違紀的職工在醫(yī)院對其做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應當給予處分的,由醫(yī)院根據(jù)其違紀事實,給予處分。第十四條 受到行政處分的職工需要給予黨內紀律處分或者其他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或機構提出建議。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guī)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7、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1項、第2項或者第3項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有前款第6項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領導干部違反議事規(guī)則,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做出的重大決定, 造成不良后果的;

  2、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命令的;

  3、拒不執(zhí)行醫(yī)院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

  4、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5、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6、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7、在干部、職工的考試、招聘、錄用、考核、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調整等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利用工作之便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的;

  8、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者不認真執(zhí)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違反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事故,給國家、醫(yī)院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

  2、對發(fā)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

  3、發(fā)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guī)定報告、處理的;

  4、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職工違紀、違規(guī)行為不制止、不處理,姑息遷就,造成不良影響的;

  5、違反國家和醫(yī)院有關保密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6、違反醫(yī)院關于公章使用的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1、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醫(yī)院的收入;將隱瞞、截留收入以各種名義私分的;

  2、違反有關規(guī)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公款私存的;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5、嚴重違反規(guī)定亂收費;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各類收入票據(jù);

  6、揮霍浪費國家和醫(yī)院資財及其它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第十九條 違反醫(yī)院規(guī)定,擅自利用醫(yī)院的無形資產、器材、儀器、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謀取個人或者小團體利益,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經教育拒不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第二十條 破壞、偷盜醫(yī)院財物;非法占用公共財產,不歸還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第二十一條 侮辱、誣告、陷害他人,誹謗他人名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3、妨礙執(zhí)行公務或者違反規(guī)定干預執(zhí)行公務的;

  4、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和領導,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尋釁滋事、吵架斗毆或無理取鬧、糾纏、恐嚇,威脅醫(yī)院工作人員,影響醫(yī)院正常工作或社會秩序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拒不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的;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yǎng)情人的;

  4、利用職權、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它相類似的關系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

  5、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及其它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二十八條 違反規(guī)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九條 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對社會和醫(yī)院有害信息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十條 在醫(yī)療活動中違反規(guī)定,認定為醫(yī)療事故的處理如下:

  1、認定為I級醫(yī)療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2、認定為II級醫(yī)療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3、一年內發(fā)生兩次III級醫(yī)療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三十一條 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判處管制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勞動教養(yǎng)或者管制期間表現(xiàn)不好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三條 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中未列舉但危害國家和醫(yī)院利益,確需追究紀律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本章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處分程序

  第三十五條 醫(yī)院管理權限內的職工處分,由醫(yī)院決定。第三十六條 職工涉嫌違紀,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醫(yī)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職工在違紀違法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對涉嫌違紀違法的職工的調查、處理:

  1、由院支部委員會對需要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提出處理意見報院務會討論決定;

  2、調查認定的錯誤事實必須在報院務會議討論前與被調查教職工本人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3、院務會議做出的處分決定由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職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第三十八條 職工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

  1、職工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

  2、受處分職工處分期滿,應向所在科室書面匯報受處分期間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及處分期間工作表現(xiàn)情況,提出解除處分申請;由其所在科室對其在處分期間的思想、工作等情況進行考核,符合前款第1項的,提出解除處分建議意見,報院辦;

  3、院辦會同職工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報院務會,院務會研究做出對該職工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由院辦將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三十九條 受處分職工在處分期限內無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適當延長處分的期限;在處分期限內又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者醫(yī)院規(guī)章制度的,加重處分。第四十條 對職工違紀行為的調查,應當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詐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jù)。第四十一條 參與教職工違紀行為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與被調查的職工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單位有權要求其回避:

  1、與被調查的教職工是近親屬關系的;

  2、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3、與被調查的職工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第四十二條 給予職工處分,應當自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決定;案情復雜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四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的30天內書面向院辦申請復核、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受到處分人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五條 院辦受理的申請復核或者申訴的案件,經復查、復核后,應當維持原處分決定的,由院辦向申訴人回復;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處分決定的,由院辦提出建議,報院務會議復議,重新做出決定。

  第六章 處分期間的待遇

  第四十六條 按照崗位聘用有關規(guī)定,受處分人員兩年內不得申請高聘專業(yè)技術職務(含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十七條 受警告處分的人員,參與考核,但在受處分的一年內,不得評定為優(yōu)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的一年內參加考核,不能定為稱職及以上等次,不得晉升薪級工資;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對其他違犯黨紀國法及院規(guī)、院紀者,若國家、醫(yī)院有明確規(guī)定考核為不稱職者,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四十八條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第四十九條 受記過以上處分的教職工的工資確定,工資、津補貼發(fā)放和停職審查期間的人員工資待遇,按國家及遼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院內績效工資等按醫(yī)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十條 受處分職工解除處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工作考核合格的,其晉升和獎勵不再受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工資檔次、原級別、原職務。解除降級處分后,其工資、級別按新的級別執(zhí)行;解除撤職處分后,其工資、級別、職務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重新確定。第五十一條 職工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停發(fā)所有待遇,其與醫(yī)院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十二條 職工處分決定發(fā)生變更,需要調整該職工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按照規(guī)定予以調整;職工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恢復該教職工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職工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按醫(yī)院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發(fā)。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有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職工,在醫(yī)院做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一般不再給予處分;但情節(jié)較重或嚴重的,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條 職工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司法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醫(yī)院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歸公上繳醫(yī)院。

  第五十五條 本規(guī)定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凡醫(yī)院其它已有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規(guī)定若與國家出臺的新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新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醫(yī)院授權院辦解釋。

換屆處分規(guī)定2

  燕京理工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

  第一章

  處分規(guī)定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維護燕京理工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 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共和國高 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院實際 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燕京理工學院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 參加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第四條

  對違法、違規(guī)、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不足以給與紀律處分的,由學 生所在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第五條 受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本學期內各種評優(yōu)資格:

(二)取消本學期及下學期內評選各種獎學金、助學金資格;

(三)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不得參與各種評優(yōu);

(四)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第六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可以從輕或減輕 處分:

(一)初犯或者情節(jié)及后果輕微的;

(二)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三)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規(guī)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認錯態(tài)度好;

(四)其他依照校規(guī)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形節(jié)。第七條 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有嚴重后果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三)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的;

(四)屢犯不改的;

(五)經教育后仍無正確認識,態(tài)度不端正,堅決不改的;

(六)在校方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

(七)拒不承認錯誤的;

(八)在校期間已受到處分的;

(九)勾結校外人員參與校園內事件的;

(十)在群體性事件中為首者;

(十一)其他依照校規(guī)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節(jié)。第八條 本條例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章處分的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guī)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 予開除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者,給予開除處分;

(四)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規(guī),但不予處罰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條

  學生不得從是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參 加未經批準的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 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投遞、散發(fā)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 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 樂部等;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 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 理規(guī)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組織進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動;

(七)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十一條

  偷竊、詐騙和無償占有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包括未遂),除追 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涉案金額不滿500元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 分,并酌情予以經濟賠償;作案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涉案金額達到公安部門立案標準(500元)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 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并酌情予以經濟賠償;

(三)經學校保衛(wèi)處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產,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可以比照 作案者處理;

(七)重犯或屢犯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理:

(一)由于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酌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并酌情予以經濟 賠償;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

(三)故意破壞消防安全措施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賠償損失。第十三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基于以下處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視其情節(jié),基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因打架斗毆致人人身傷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泄漏國家或學校秘密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jié)或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燕京理工學院勤工助學活動章程及助學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燕京理工學院軍訓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及違反燕京理工學院公寓管理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兩次無故不按時注冊者,給予嚴重警告的處分;三次給予記過處分;逾期兩周無故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遲到、早退、曠課者(含無故缺席實驗、早操、考試以及學校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等),給予一下處分:

(一)一學期累計曠課10學時(含10學時)以上、15學時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15學時(含15學時)以上、20學時以下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累計曠課20學時(含20學時)以上、25學時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25學時(含25學時)以上、40學時以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累計曠課40學時(含40學時)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曠課達到10學時應上報,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上報曠課學時按曠課時數(shù)給予處理。

  早操、考試以及學校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等缺席一次按曠課一學時計算。

  第十九條 對在考試、考查中有違紀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有作弊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嚴重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超過二十四小時(含)者,是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以上(含)者,按退學處理。第二十一條 對于賭博和吸毒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交相賭博者,一經發(fā)現(xiàn),沒收其賭具和賭資,并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有吸毒、制毒、販毒、運毒、藏毒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二條 參與色情活動或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收看淫穢書刊、網頁、錄像、光盤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涂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第二十三條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各種造假、冒用行為,給予下列處分:

  1、偽造、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轉借各種證件并產生不良后果者,視后果情況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3、為達到個人目的私刻、偽造公章,涂改偽造成績單,偽造教師簽名,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yè)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等行為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館藏圖書,以舊換新,偷用他人證件借書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侮辱、謾罵、騷擾、恐嚇及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以及造謠、威脅、栽贓、誣陷他人,經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學校應急值班電話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包裹,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者,或者對抗、襲擊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威脅或傷害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 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異性公寓內,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未經許可,留宿非本校人員,未造成后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發(fā)生失竊等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追究相關責任。留宿異性著、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夜不歸宿,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損害校園文明建設,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物品,高空拋物、砸甩玻璃瓶,及其他致他人危險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致他人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在校園內喧嘩、吵鬧或從事其他嚴重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以及違反公共場所管理規(guī)定、侵害他人、組織合法權益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違反學校管理規(guī)定,違章使用給公共安全帶來隱患的電器或其他用具、物品者,挪動消防器材、應急燈、私接電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視損失程度賠償經濟損失;

(四)故意撕毀學校通告、布告等文件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未經允許擅自在校內從事租賃、修理、代銷、直銷、促銷等經營、宣傳活動及收費性服務活動,或擅自在校內張貼、散發(fā)各種經營性廣告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因各種行為引發(fā)校園內騷動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并視損失程度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章 處分程序

  第二十五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學校相關單位及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發(fā)現(xiàn)學生違紀行為,及時調查清楚,然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及學工處,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建議,學工處提出 處理意見,報主管院領導審核批準;

(二)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直系親屬)的陳述和申辯,學校不得因學生申辯而加重對學生的處分;

(三)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有學生所在學院提供違紀事實材料和處理建議,學工處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有關學院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般在三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五)學生受到處分的,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存入檔案。有關材料包括,違紀學生的陳述或申辯,調查取證材料或公安、司法機關出具的材料,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及處理意見。

換屆處分規(guī)定3

  附件:

  齊齊哈爾醫(yī)學院

  關于解除學生紀律處分的規(guī)定(修訂稿)

  為了進一步做好違紀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端正態(tài)度、改正錯誤,樹立不斷進取、追求上進的信心,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解除紀律處分的適用范圍

  受過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三種處分的全日制在校學生;二次以上(含二次)受到紀律處分者、受留校察看處分者,不予解除處分。

  第二條解除紀律處分的條件

㈠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尊師愛校,團結友愛,思想積極要求上進,刻苦學習,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對所犯錯誤有深刻認識,有認真改正錯誤的積極表現(xiàn),得到班級同學的一致認可。

㈡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受處分時間超過一年以上;受記過處分者受處分的時間超過一年半以上。

㈢申請撤銷處分前一學期所修考試課程成績均在70分以上。㈣受到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教育和考察,自處分生效之日起至處分解除止,按時填寫《齊齊哈爾醫(yī)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寫實本》,每季度都要主動向輔導員作口頭和書面思想?yún)R報,接受輔導員對其進行教育指導和書面鑒定。

㈤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各類比(競)賽,成績突出,受

  到獎勵,為學校爭得榮譽者。

㈥關鍵時刻挺身而出見義勇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或為學院做出突出貢獻者。

㈦?yún)⒓訉W院重大活動表現(xiàn)突出者。

  第三條解除紀律處分的標準

  受到處分的學生,必須同時滿足上述條件中的前四項和后三項當中的某一項才能解除紀律處分。

  第四條解除紀律處分的程序和審定時限

㈠本人提出申請,學生所在班級進行評議,符合條件者由班級向院系提出申請,并提交學生思想?yún)R報、輔導員鑒定材料以及相應佐證材料;院系黨政聯(lián)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填寫《齊齊哈爾醫(yī)學院解除學生紀律處分審批表》,報學工部審核;主管院領導審批,學院行政下發(fā)文件。

㈡受處分學生的處分材料及解除處分的相關材料,均由所在院系保管;學生畢業(yè)時尚未解除處分的,處分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㈢解除處分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3月份由各院系按程序上報。

  第五條本規(guī)定由學工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本規(guī)定自文件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同名文件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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