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收集的港口建設費征收崗位職責情況3篇 港口建設費征收崗位職責情況總結,供大家參考。
港口建設費征收崗位職責情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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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費征收崗位職責情況2
1、國外進口直收工作流程:
? 外貿(mào)船舶抵港前(或辦理進口岸手續(xù)前),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機構備案)向海事機構申報電子和紙質(zhì)進口艙單,提交審核;
? 海事審核人員對進口艙單進行審核,確認電子和紙質(zhì)艙單一致性,審核后在紙質(zhì)艙單上加蓋艙單備案專用章;
? 船舶辦理進口岸審批時,海事審核人員審核進口艙單與貨物申報單的一致性,一致的,在貨物申報單上加蓋審核專用章,船舶辦理口岸查驗手續(xù);
? 口岸查驗人員核對貨物申報單上是否蓋有審核專用章,已加蓋的予以辦理進口岸手續(xù),貨物卸港;
?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正本提單向船舶代理人換取提貨單(船舶代理人未在提貨單加蓋放貨章);
?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提單正本、提貨單向海事機構繳納港口建設費,海事征收人員收到提貨單后,按提貨單記載的貨物數(shù)量核定應繳費額;
? 核定應繳費額后,在港建費征收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提貨單信息,征收港建費,開具繳費收據(jù),在提貨單上加蓋繳訖章,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提貨單。
? 船舶代理人驗證提貨單是否已加蓋海事部門港口建設費繳訖章,繳訖的,加蓋船舶代理人放貨章,收貨人提離貨物。
? 船代定期向海事機構提交港口建設費稽核清算;
? 船舶代理人驗證提貨單繳訖信息時,未繳費的,不予加蓋船代放貨章,督促向海事機構繳納港建費;繳費后海事機構在提貨單加蓋繳訖章,憑繳訖憑證由船代在提貨單蓋放貨章;
? 船舶代理人驗證提貨單繳訖信息時,特殊原因繳費人無法在蓋船代放貨章前繳納港口建設費,船舶代理人通知海事機構,取得同意后加蓋船代放貨章,并告知貨物存放信息,海事稽查部門進行后期追繳; ? 如船方要求自行辦理進口岸手續(xù),船方在提交艙單時需同時確認港建費征收的措施并履行船舶代理人放貨義務,或者所載貨物港建費已在船方辦理進口岸手續(xù)前繳訖 2、出口國外直收工作流程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向船舶代理人提交托運單,向海關、商檢進行出口貨物申報;
? 船舶代理人(在海事機構備案)依據(jù)托運單、海關申報單、商檢申報單繕制裝貨單,交予托運人(或其代理人),需加載的向船代申請取得加載裝貨單;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持船代裝貨單向海事機構繳交港口建設費,海事征收人員收到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裝貨單后,核定貨物應繳費額; ? 核定繳費金額后,在港建費征收管理系統(tǒng)中錄入裝貨單信息,收取港建費,開具港口建設費繳費收據(jù),并在裝貨單上加蓋港建費繳訖章,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向船舶代理人交回裝貨單;
? 船代核對裝貨單是否加蓋港建費繳訖章,加蓋的,交港口經(jīng)營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經(jīng)營人核對加蓋海事機構繳訖章、海關驗訖章、商檢放行章的裝貨單正本,辦理裝船手續(xù),貨物裝船;
? 船代核對每份裝貨單港建費繳訖情況(含加載),繳訖的,制作出口預配艙單并向海事機構申報,提交港建費審核;
? 海事審核人員審核出口預配艙單中每票貨物港建費繳訖情況,全部繳訖的,予以系統(tǒng)確認(審核后預配艙單不得更改);應繳未繳的,立即征繳;
? 船舶申請辦理出口岸查驗審批時,審核人員核對貨物申報單與出口預配艙單一致性,一致或短裝的,通過審核,在貨物申報單上加蓋港口建設費審核專用章,船舶辦理出口岸查驗手續(xù);長裝的,立即征繳; ? 船舶離港后72小時內(nèi),船代向海事機構提交經(jīng)海關確認的出口艙單(清潔艙單),加蓋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口建設費稽核;
? 海事機構稽核清潔艙單與預報艙單是否一致,是則收存清潔艙單,加蓋艙單備案專用章;不是則辦理轉船或退費; 3、國內(nèi)出港(預配申報)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運人(及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向港口經(jīng)營人或承運人提交托運單取得運單,需加載的,申請取得加載運單;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持運單(未經(jīng)港口經(jīng)營人確認數(shù)量)向海事機構繳交港口建設費,海事征收人員收到托運人(或其代理人)運單后,核定貨物應繳費額;
? 核定繳費金額后,在港口建設費征收管理系統(tǒng)錄入運單信息,開具港口建設費繳費收據(jù),在運單上加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經(jīng)營人和船舶交回運單,港口經(jīng)營人、船舶核對運單正本是否加蓋海事機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辦理裝船手續(xù); ? 船方根據(jù)每份運單核對港口建設費繳訖情況,繳訖的,委托在海事機構備案的船舶代理人(代報單位)制作船舶載運貨物清單(出港預配清單,電子)并向海事機構報送,提交港口建設費審核;
? 海事機構審核出港預配清單每票貨是否繳訖,繳訖的予以系統(tǒng)審核;應繳未繳的,立即征繳。審核后出港預配清單不得更改
? 船舶受載完貨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預配清單(需加蓋船章或代理人印章)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出港簽證審批,海事機構查看系統(tǒng)審核情況,已作出審核結論的,比對出港預配清單(需加蓋船章或代理人印章)與預配清單(電子)的一致性,一致或短裝的,在紙質(zhì)出港預配清單(一式三聯(lián))上加蓋港建費審核專用章,收存第二聯(lián),船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xù);
? 船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xù)后72小時內(nèi),代報單位取得加蓋港口經(jīng)營人及船方印章的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核對并制作出港清單(加蓋代報單位印章),報送海事機構稽核;
? 海事機構核實出港清單每票貨物繳訖情況,稽核出港預配清單、出港清單與貨物交接清單是否一致,是則收存紙質(zhì)出港清單和貨物交接清單,加蓋艙單備案專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則提交有關材料,申請辦理港口建設費轉船或退費。
4、國內(nèi)出港(清潔申報)海事局直收工作流程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向港口經(jīng)營人或承運人提交托運單取得運單,需加載的,申請取得加載運單;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持運單(已由港口經(jīng)營人和船方確認數(shù)量)向海事機構繳交港口建設費,海事征收人員收到托運人(或其代理人)運單(已由港口經(jīng)營人和船方確認數(shù)量)后核定應繳費額;
? 核定繳費金額后,海事征收人員在港建費征收管理系統(tǒng)錄入運單信息,開具港口建設費繳費收據(jù),在運單上加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港口經(jīng)營人和船舶交回運單,港口經(jīng)營人、船舶核對運單正本是否加蓋海事機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辦理裝船手續(xù);
? 船方根據(jù)每份運單核對港口建設費繳訖情況,確認不再加載和更改后,制作船舶載運貨物清單(出港清單),向海事機構報送出港清單,提交港口建設費稽核
? 海事稽核人員核實出港清單所列每票貨物的港口建設費的繳訖情況,繳訖的,予以系統(tǒng)稽核;
? 船舶受載完貨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單(加蓋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經(jīng)船方、港口經(jīng)營人確認的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加蓋船章和港口經(jīng)營人印章),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出港簽證審批;
? 海事稽核人員查看系統(tǒng)稽核結論,比對出港清單與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一致性,一致的,加蓋艙單備案專用章,辦理出港簽證。5、國外進口船代代收流程
? 外貿(mào)船舶抵港前或辦理進口岸手續(xù)前,船舶代理人向海事機構報送電子和紙質(zhì)的進口艙單,提交海事審核。
? 海事機構審核電子和紙質(zhì)艙單一致性,一致的,在紙質(zhì)的進口艙單上加蓋“艙單備案專用章”
? 船舶申請進口岸查驗審批時,比對貨物申報單與進口艙單一致性,一致的,在貨物申報單上加蓋審核專用章,船舶辦理進口岸查驗手續(xù)。? 貨物卸港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提單正本向船代換取提貨單時,向船代繳納港口建設費,否則不予換取提貨單。
? 船代向繳費人征收港建費后開具專用票據(jù),在提貨單上加蓋港建費繳訖章、船代放貨章,交予繳費人。
?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提貨時應當主動向港口經(jīng)營人出示加蓋海事機構(委托船代)繳訖章、海關驗訖章、商檢放行章的提貨單正本,港口經(jīng)營人核對無誤后簽發(fā)出庫單,辦理提貨出庫手續(xù)。
? 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出庫單到倉庫/堆場提貨出場。
? 船代定期向海事機構申報港口建設費稽核清算。以備案的進口艙單為依據(jù),核實進口艙單每票貨物的港口建設費繳繳訖情況,長期未繳費貨物進行現(xiàn)場稽查。
? 如因特殊原因,繳費人無法在換單前繳納港建費,船代應當及時通知海事機構,在取得海事機構同意后換取提貨單,并告知海事機構貨物存放信息;
? 未繳納港建費的,船代通知海事機構,海事機構向港口經(jīng)營人發(fā)出禁止提離通知書,在繳費人向海事機構繳納港建費后,由海事機構在提貨單上加蓋“港建費繳訖章”,并取得海事機構同意提離通知書后方可辦理提貨手續(xù)。
? 港口經(jīng)營人不配合海事禁止提離貨物時,海事人員在庫場根據(jù)通知書驗訖放行
6、出口國外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向船代繳納港口建設費。
? 船代依據(jù)托運單、海關申報單、商檢申報單繕制裝貨單,在“代收系統(tǒng)”錄入數(shù)據(jù),核定應繳費額,代收港建費,開具港口建設費收費專用收據(jù),在裝貨單上加蓋港建費繳訖章;
? 船代將蓋有港建費繳訖章的裝貨單正本交港口經(jīng)營人辦理貨物裝船手續(xù),港口經(jīng)營人應當核對加蓋海事機構(委托船代)繳訖章、海關驗訖章、商檢放行章的裝貨單正本,已蓋章的,辦理貨物裝船手續(xù),貨物裝船。
? 船代核對每份裝貨單港建費繳訖情況,制作出口預配艙單并報送海事機構,提交港建費審核,需加載的,繳費后取得加蓋港建費繳訖章的加載裝貨單,由船代更改出口預配艙單。
? 海事審核人員審核船舶出口預配艙單應繳費額是否在船代可用額度以內(nèi),在額度以內(nèi)的,予以系統(tǒng)審核(審核后預配艙單不得更改);額度不足時通知船代予以清算或補足額度。
? 船舶受載完貨后,船舶或其代理人持貨物申報單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出口岸查驗審批,海事審核人員查看系統(tǒng)審核結論,核對貨物申報單、出口預配艙單一致性,一致或短裝的,在貨物申報單上加蓋審核專用章,辦理出口岸查驗手續(xù),長裝的立即征繳;
? 船舶離港后72小時以內(nèi),船舶代理人應及時向海事機構報送經(jīng)海關確認的船舶清潔艙單,須加蓋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提交港建費稽核 ? 海事稽核人員核實清潔艙單每票貨物繳訖情況,稽核清潔艙單與預配艙單及貨物申報單是否一致,是,則收存紙質(zhì)清潔艙單并加蓋備案專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則辦理轉船或退費。7、國內(nèi)出港(預配申報)船代代收工作流程
?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經(jīng)營人提交托運單取得運單;
? 船舶代理人依據(jù)運單征收港建費,制作裝貨單(適用時),在運單上加蓋 港建費繳訖章,交港口經(jīng)營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理貨公司(適用時)、承運人;
? 港口經(jīng)營人、船舶核對加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的運單正本,辦理裝船手續(xù),貨物裝船;
? 船舶代理人核對每份運單港建費繳訖情況,制作船舶貨物載運貨物清單(出港預配清單,電子)并向海事機構報送,提交審核;需加載的,繳費后取得加蓋港建費繳訖章的運單,船方確認后申請更改船舶載運貨物清單;
? 海事機構審核人員審核出港預配清單應繳費額是否在船舶代理人可用額度以內(nèi),在額度內(nèi),予以系統(tǒng)審核(審核后預配艙單不得更改),額度不足時通知船舶代理人補足額度或清算;
? 船舶受載完貨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紙質(zhì)出港預配清單(加蓋船章和船代印章)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出港簽證審批;
? 海事審核人員查看船舶載運貨物清單是否系統(tǒng)審核,已審核的,比對紙質(zhì)與電子出港預配清單一致性,一致或短裝的,在紙質(zhì)出港預配清單(一式三聯(lián))上加蓋港建費審核專用章,收存第二聯(lián),船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xù),長裝的,立即征繳; ? 船舶辦理出港簽證手續(xù)后72小時內(nèi),船舶代理人取得加蓋港口經(jīng)營人及船方印章的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核對并重新制作出港清單(最終的清潔清單)(加蓋船代印章),提交海事機構稽核;
? 海事機構稽核出港預配清單、出港清單與貨物交接清單是否一致,是則收存紙質(zhì)出港清單和貨物交接清單,加蓋備案專用章,予以清算;不是則申請辦理轉船或退費; 8、國內(nèi)出港清潔申報代收流程
? 托運人(及其代理人)組織貨物集港到碼頭,訂艙后,托運人向船舶代理人或港口經(jīng)營人提交托運單取得運單;
? 船舶代理人依據(jù)運單征收港建費,制作裝貨單(適用時),在運單上加蓋海事機構的“港建費繳訖章”,交港口經(jīng)營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理貨公司(適用時)、承運人;
? 港口經(jīng)營人、船舶核對加蓋港口建設費繳訖章的運單正本,辦理裝船手續(xù),貨物裝船;
? 船舶代理人核實每份運單貨物的港建費繳訖情況,制作船舶載運貨物清單(出港清單),經(jīng)船方確認,加蓋船章和代理人印章,并向海事機構報送,提交稽核;需加載的,繳費后取得加蓋港建費繳訖章的運單,船方確認后申請更改船舶;
? 海事稽核人員核實出港清單所列每票貨物的港建費的繳訖情況,繳訖的,予以系統(tǒng)稽核,稽核后不得更改;
? 船舶受載完貨后,船方或其代理人持出港清單(加蓋船章或其代理人印章)和經(jīng)船方、港口經(jīng)營人確認的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加蓋船章和港口經(jīng)營人印章),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船舶出港簽證審批;
? 海事機構查看船舶載運貨物清單是否已系統(tǒng)稽核,已系統(tǒng)稽核的,比對出港清單與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一致性,? 一致的,加蓋備案專用章,收存紙質(zhì)出港清單與運單或貨物交接清單,辦理出港簽證;
港口建設費征收崗位職責情況3
附件: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jīng)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qū)范圍內(nèi)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第六條
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是貨
1 物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qū)內(nèi)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設費工作機制,直接向繳費人征收港口建設費。根據(jù)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與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僅限內(nèi)貿(mào)貨物)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協(xié)議代收港口建設費。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港口建設費代收單位的代收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海事管理機構應將擬委托代收港口建設費單位的名單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核準。
第八條
港口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標準如下:(一)國內(nèi)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元。
貨物重量噸和換算噸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國內(nèi)出口集裝箱和內(nèi)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
2 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征收。
第九條
水泥、糧食、化肥、農(nóng)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一)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
第十條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長江干線港口和其他內(nèi)河港口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
第十一條
下列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
(一)我國軍用物品,使館物品,聯(lián)合國機構的物品;(二)國際過境貨物、國際中轉貨物、保稅貨物(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xù)的除外);
(三)郵件(不包括郵政包裹)和按客運手續(xù)辦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裝貨墊縛材料,隨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
(五)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
3(六)空集裝箱(商品箱除外);(七)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第十二條
國內(nèi)外進出口貨物,按照以下規(guī)定計征港口建設費:
(一)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二)國外進口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卸船港按每張?zhí)釂蜗蚴肇浫耍ɑ蚱浯砣耍┯嬚饕淮胃劭诮ㄔO費。
(三)國外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后原船又運往國內(nèi)其他港口的貨物,征收(代收)單位在換單港口按照國外進出口貨物的征收標準向國內(nèi)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四)國外進口未提離港口庫場,又裝船轉為國內(nèi)出口的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yè)的貨物),只計征一次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
(五)國內(nèi)出口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
4(六)國內(nèi)水路集運轉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國內(nèi)出口的第一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國內(nèi)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出口國外時,再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和國內(nèi)出口貨物收費標準的差額補征港口建設費。如果第一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收費標準直接計征。
(七)國內(nèi)外出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裝船手續(xù)時繳納港口建設費,國外進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提貨手續(xù)時繳納港口建設費。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貨物裝船或貨物提離港口時,應查驗港口建設費繳訖憑證。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國內(nèi)外進出口貨物,不得裝船或提離港口。
第十四條
征收港口建設費應使用財政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jù)。
第十五條
代收單位應當在收到港口建設費的當日,將所收資金全額繳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經(jīng)批準的相關銀行賬戶,海事管理機構應于當日將收到的港口建設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繳庫時開具“一般繳款書”。
第十六條 港口建設費80%部分上繳中央國庫,20%部分繳
5 入所在城市對應級次國庫。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5項“港口建設費收入”,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第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應加強與國庫之間港口建設費收入的對賬工作。未經(jīng)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改變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港口建設費。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港口建設費使用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
(一)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陸島交通碼頭建設。
(二)內(nèi)河水運建設支出,包括內(nèi)河航道、船閘、升船機、航電樞紐、中西部內(nèi)河港口建設等。
(三)支持保障系統(tǒng)建設支出,包括沿海和內(nèi)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撈、安全及應急通信、航道等。
6(四)專項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設發(fā)展前期工作經(jīng)費、日元還貸支出等。
(五)征管經(jīng)費。
(六)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貨物承運人的港口建設費代征手續(xù)費。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
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轄區(qū)內(nèi)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以及航運支持保障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貨物承運人等單位代收港口建設費,可按其代收港口建設費的1%支付代征手續(xù)費。代征手續(xù)費列入交通運輸部預算,由中央財政通過基金預算統(tǒng)籌安排。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代收單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xù)費。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年度中央港口建設費收支預決算,納入其預決算并報財政部審批。港口建設費補助地方項目支出的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
7 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設費收支預決算,納入同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預決算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港口建設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按規(guī)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二十三條
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收到的港口建設費代征手續(xù)費,應當列入“營業(yè)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統(tǒng)一核算。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港口建設費統(tǒng)計報表制度,按月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送,并于每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nèi),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監(jiān)繳以及使用情況實施日常監(jiān)督檢查,中國 8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guī)定,對商業(yè)銀行辦理港口建設費的收納、解繳入庫等業(yè)務情況實施日常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相關規(guī)定,加強賬戶和資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港口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繳費人不繳或者少繳港口建設費的,地方財政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沒有足額代收、及時解繳港口建設費的,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采取有效措施責令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予以追繳,并按日加收應繳未繳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隨同港口建設費按規(guī)定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9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海事管理機構不征、少征港口建設費,或未按規(guī)定將港口建設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的,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不使用財政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jù),由財政部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有關單位截留、擠占、挪用等未按規(guī)定使用港口建設費的行為,財政部、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規(guī)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本辦法施行后,其他港口建設費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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