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整理的問責制度3篇(實行問責制度),供大家品鑒。
問責制度1
寶世達集團領導問責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責任管理體制,強化工作責任制,嚴格管理,堅決減少和杜絕各類職務失職行為,建立“愛崗敬業(yè)、恪盡職守、創(chuàng)新務實、獎罰分明、和諧高效”的管理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問責制度,是根據“有職就有責、任職要負責、失職要問責”的原則,對責任問責對象在其管轄的部門和在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造成經濟合同糾紛、質量安全事故、企業(yè)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都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責任問責對象,(一)高層管理人員:總裁、副總裁、助理副總裁、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等管理人員;
(二)中層管理人員:集團各職能部門、各二級單位、各(分)公司、車間、倉庫等單位的正副職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 責任問責制度,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追究過錯與責任相結合,責任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對責任問責對象追究責任時,必須堅持“責任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都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合同法》等法規(guī),在合同(協(xié)議、合約等)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內外勾結、泄漏或竊取企業(yè)(商業(yè)、技術)機密等,造成經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法規(guī),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災事故的;
(三)違反《行業(yè)技術規(guī)范、標準》等法規(guī),造成質量事故的;
(四)因失職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經濟糾紛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對事故處臵不力,導致后果擴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經濟目標、工作目標和公共目標”的。
第七條 責任問責追究方式:
(一)責令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降薪等行政處分;
(四)給予罰款、一次性賠償、全額賠償等經濟處罰;
(五)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責任問責追究方式,可單款或多款合并執(zhí)行。
第八條 合同或經濟糾紛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與間接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以上至10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以下的,為“一般級”。
第九條 安全或火災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2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致殘1人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受傷1人(病假30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5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受傷1人(病假7天以內正常上班)或者直接與間接損失在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條 質量事故責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戶投訴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為“特大級”;
(二)客戶投訴3次(口頭、電話、書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2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內的,為“重大級”;
(三)客戶投訴1次(口頭、電話)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上至2萬元以內的,為“嚴重級”;
(四)返工材料人工費用在1萬元以內的,為“一般級”。
第十一條 發(fā)生特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并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違反國家法規(guī)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發(fā)生重大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并分別處以罰款、一次性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三條 發(fā)生嚴重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辭退的處分。并分別處以罰款、部分賠償甚至全額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四條 發(fā)生一般級事故的:
責令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對事故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處分。并分別處以罰款、一次賠償的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照第十一條規(guī)定從快從重從嚴查處。
第十六條 對設備、材料、輔料等管理不嚴,發(fā)生失竊偷盜現(xiàn)象的。責令單位第一責任人書面檢查,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對當事人處立即辭退。并處偷盜物品5至10倍價格的經濟處罰。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首先以《行政問責書》形式下發(fā)給當事人,接到被問責的人員必須無條件地依照規(guī)定期限回復。所有責任問責事件,在責任問責查處終結以后,都將書面通報各有關單位。
第十八條 總裁辦直接組織相關部門依照企業(yè)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追究實施監(jiān)督檢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責任追究的情況收集、歸檔工作。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
寶世達控股集團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問責制度2
合馬鎮(zhèn)干部問責制度
為加強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增強干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不斷提高執(zhí)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據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經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對象;鎮(zhèn)各部門正、副股級干部,包含臨時指定的負責人,村(社區(qū))支書、主任,駐村工作組長。
二、問責的方式:責令公開道歉、經濟處罰、停職檢查(待崗)、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三、問責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職給全鎮(zhèn)工作大局造成損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級部門通報或影響全鎮(zhèn)整體工作推進的;三是工作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導致群眾越級上訪的;四是工作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損害群眾利益的。
四、問責的程序:
1、鎮(zhèn)紀委經調查屬實后向鎮(zhèn)黨委提出問責建議;
2、將《問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鎮(zhèn)紀委對實行問責的干部談話;
4、組織人事辦將問責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五、受到問責的干部,取消當年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六、被問責的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向鎮(zhèn)黨委提出書面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問責制度3
學校問責制度
為嚴肅學校行政紀律,規(guī)范學校行政及教師行為,提高學校行政效能,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現(xiàn)制定學校問責制度。
1.問責制度適用于學校全體教職員工。
2.問責的主要內容
(1)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或發(fā)生教育教學事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對所屬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的;
(4)無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5)學生出現(xiàn)傷害事故,或造成學校財產重大損失;
(6)未按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3.過錯的處理
對于違反問責規(guī)定主要內容的教職工人員,根據其工作差錯事實,情節(jié)輕重及違反規(guī)定造成后果大小,對責任主體做出適當的處理。情節(jié)輕微的,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個別批評教育,并要限期整改;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責令責任主體在學校行政會議上作說明,并予以口頭警示、通報批評或其他懲罰;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引咎辭職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上口鎮(zhèn)南邵小學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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