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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范例]3篇(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時間:2022-12-24 11:01:05 綜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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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范例]3篇(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范例]1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字體:小 大】 更新時間:2009-3-19 14:54:49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以及山東大學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山東大學網絡教育的實際情況,為規(guī)范山東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嚴格教學管理,維護教學秩序,保證和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本規(guī)定。

  入 學 與 注 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規(guī)定的招生程序和條件錄取的新生,須持我校的錄取通知書,按規(guī)定日期到指定地點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經審查同意注冊后,方可取得正式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需在開學兩周內持單位證明或居住地行政機構證明到學習中心辦理請假或休學手續(xù)。逾期無故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招生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如發(fā)現不符合入學條件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況,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在籍學生每學期必須按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到所在教學中心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未經批準兩周內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各教學中心應在每學期規(guī)定時間內將實際注冊的學生在教學管理平臺中進行學期注冊。成績考核

  第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成績分考試成績和在線作業(yè)成績兩部分,在線作業(yè)成績占課程總成績的10%??己顺煽冇嬋雽W生成績冊,畢業(yè)后歸入本人檔案。

  第五條 考試課程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的成績采用四級制(優(yōu)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記分。百分制與四級制的換算標準為:

  90-100分優(yōu)秀,70-89分為良好,60-69分為及格,59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六條 學生每學期考試或考查成績不及格的課程,于下學期隨同下一年級進行重考,考試成績按卷面實際成績記載。重考不及格的,需作重修。

  第七條 凡“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成績登記時注明“缺考”、“作弊”字樣,如對錯誤確有認識和悔改表現的,由本人向學習中心提出申請,經教學部批準,可參加重考。對考試作弊的學生視作弊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勒令退學等處分,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學生確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于考試前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緩考”申請(學位課程考試不能申請緩考),經學習中心批準,并報山大網絡教育學院教學部備案后方為有效。緩考時間經學習中心安排并報山大網絡教育學院教學部批準后在網上公布。緩考課程的考試成績按正??荚囂幚恚洝熬徔肌辈患案竦?,需作重修。

  第九條 各學習中心應于考試結束后將緩考、作弊名單報學院網絡教學部。重考、緩考、重修手續(xù)均由各學習中心辦理并報網絡教學部備案。

  第十條 學生成績一經備案,不得隨意更動。因某種原因確需變動,須有書面情況說明,經網絡教育學院主管院長批準。學生一般不得要求查閱試卷,若確認對考試成績有疑義,可申請查閱。查閱試卷需有本人書面申請,由學習中心統一到網絡教育學院辦理,學生本人不得查閱試卷。

  免 修、免 試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修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但對確已學過并達到教學計劃要求的部分課程,可申請免修免試。學生免修、免試課程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guī)定課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課程的學分按網絡教育學院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學分記載。

  第十二條 申請免修免試課程,應在新學期報到后的一個月內向所屬學習中心提出,并填寫“山東大學網絡教育學生免修免試課程申請表”(附有關證書及成績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學生提供的成績單必須包括以下內容:課程名稱、學習起止日期、考核成績等。如學生申請免修免考的課程名稱與成績單記錄的課程名稱不符,還需提供原課程的教材目錄或課程大綱復印件,否則不予受理。報經網絡教育學院審核同意后,方可免修(免試)。未獲批準者,不得免修免試,應隨班學習。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免修、免試,以原修業(yè)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載,并在其成績登記表中注明。

  1.持有該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者;

  2.復學、留級、轉學的學生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以上者(不含經補考及格者);

  3.持有本、??飘厴I(yè)證書,已修完該課程(已修課程內容及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學時與申請免修免試課程內容、學時相同或相當),成績合格者;

  4.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學生,可申請免修、免考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 5.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的學生,可申請免修、免考教學計劃中相應課程(見附件);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免修課程門數,一般累計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guī)定課程門數的四分之一。

  第十五條 實驗、實習課和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畢業(yè)實習調查報告等)不準免修、免試。

  第十六條 本科在讀生現教學計劃中規(guī)定的課程,如在??齐A段已修并成績合格,也不能免修,更不得免試。

  第十七條 學生申請免修、免試的課程,必須是在五年內(含五年)曾修過的同一門課,如果原修課時間超過五年,則該課程不得免修、免試。

  第十八條 學生必須如實提供免考課程的有關證明,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被取消學籍;已經畢業(yè)者,將宣布畢業(yè)證書作廢,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九條 本部分規(guī)定中的“本、??飘厴I(yè)”,系指取得國民教育系列本、??飘厴I(yè)證書者。休學、復學、轉學、轉專業(yè)、退學

  第二十條 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學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復學者,可申請續(xù)休一年,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凡申請休學者,須由本人向學習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休學申請書,經學習中心同意后,統一報網絡教育學院審核。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滿,學生應于一月份或六月份到各學習中心申請復學,經學習中心批準同意后,統一報網絡教育學院教務部審核備案。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yè)下一年級學習。若下一年級無原專業(yè)則編入相近專業(yè)或其他學習中心學習。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習中心或轉專業(yè),確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轉學習中心或轉專業(yè)者,由本人向所在學習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學籍變動審批表。經學習中心同意后統一報網絡教育學院審核批準,方可辦理。

  第二十三條 轉學習中心、轉專業(yè)者不能跨科類,且只能在入學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一個月內辦理,以后不再辦理轉學習中心、轉專業(yè)。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1.未經請假逾期二周不注冊者;

  2.學生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或續(xù)休手續(xù)者; 3.健康原因確實無法繼續(xù)完成學業(yè)者; 4.學生提出退學的; 5.根據其他規(guī)定應予退學者。

  自動提出退學的由本人向學習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退學申請書,經學習中心同意報網絡教育學院審核批準。正常因故退學的學生,學院發(fā)給學習證明和單科學習成績證明。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fā)給學習證明,所交費用不予退還;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fā)給任何證明,并不得重新入學,其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經網絡教育學院批準退學的學生,學費及教材費按以下比例扣除: 1.在課程開通前提交退學申請的,扣除所選課程學費的10% 做為手續(xù)費;

  2.在課程開通后提出退學申請的,已開通課程的學費(包括已開課但未參加考試的課程)不予退還。開課時間以學院公布的開課時間為準;

  3.已訂教材(無論是否領取)的費用從預交教材費中扣除; 4.退學學生的退款郵寄費由退學學生本人承擔;

  5.學生證應交回學院。如學生證遺失,扣除學生證押金 10 元; 6.退學學生的報名費不予退還;

  7.學生申請退學時應附上所交學費及教材費的收據或發(fā)票,收據或發(fā)票不全的,不予退費;

  8.退學學生的退費原則上將費用直接匯給學生本人。學生需在“學生退學申請表”上注明詳細地址、收款人姓名及聯系電話。如需通過教學中心退款請在“學生退學申請表” 中注明。如因所提供的地址不詳或變更等情況造成延誤或遺失,后果自負。

  獎 勵 與 處 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完成其他教學環(huán)節(jié),并參加學校所規(guī)定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政治表現好,學習成績優(yōu)秀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校紀、道德敗壞的學生,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參見“山東大學網絡教育學院學生違紀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凡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的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畢 業(yè)、結 業(yè)

  第三十條 網絡教育實行彈性學年學分制。專科起點本科:業(yè)余學制兩年,學習期限2—5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獲得規(guī)定的畢業(yè)學分,考核成績和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準予畢業(yè),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但經考核仍有一門以上成績不合格者,可在課程學分有效期內(5年內)經過重修后申請重考,重考合格后準予畢業(yè)。畢業(yè)時間為最后一門重考合格的年份。

  第三十三條 在籍學生學習期限結束時,按專業(yè)教學計劃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但未修滿畢業(yè)最低學分者,或其它原因不符合畢業(yè)條件者,發(fā)給結業(yè)證書。

  第三十四條 論文答辯不及格者,允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寫,重寫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yè);重寫成績仍不合格者,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發(fā)肄業(yè)證書。護理學專業(yè)的學生畢業(yè)實習成績不合格者不準予畢業(yè),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發(fā)肄業(yè)證書;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校外學習中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辦學規(guī)模制定更具體的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報網絡教育學院批準后,作為本規(guī)定的補充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如因我院與學習中心的合作期滿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未完成學業(yè)的學生學籍將由學院指定的教學校外學習中心接管直至畢業(yè)。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山東大學網絡教育學院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范例]2

  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建立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大力促進教學管理制度由

  學年學時制向學分制轉變,進一步規(guī)范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原

  教育部頒發(fā)的《廣播電視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guī)定》,結合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

  校系統中職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學生學籍是指學生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guī)定待遇的一種資格,其效

  力開始于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結束于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肆業(yè)的日期。學生必須具有學籍,方能取得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

  頒發(fā)的學歷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三條 學生受取消學籍處理后,其學籍無效。

  第二章入學和注冊

  第四條凡按統一招生規(guī)定,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招生辦公室批準被我校錄取的新

  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規(guī)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xù)。因故不能

  如期報到注冊者,須向學校書面提交申請延期報到注冊,無正當理由,學??扇?/p>

  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招生工作一結束,各分校應按省校當年或相關的注冊文件,按時完成省校要

  求各項注冊工作,方可取得學籍。

  第六條凡注冊的在籍學生,由各分校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新生錄取

  材料(含入學報名表、初中畢業(yè)證復印件和錄取通知書)、學籍卡(含學生成績表)。

  學生的學籍檔案由學生所就讀的分校統一由專人進行管理,學生轉學學籍檔案隨

  轉。

  第七條新生注冊后發(fā)給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技術學校統一印制的學生證,以證

  明學生身份。學生在每個學期開學時須持學生證按時回校辦理學期注冊手續(xù),學

  校應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未經請假逾期二周不注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

  生證丟失,必須申請補辦學生證。

  第八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如發(fā)現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

  分校上報省電校批準,并由省校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在籍學生不得報考其他學校。但可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招工、招干考試或服兵役

  及就業(yè)單位的聘任。

  第三章成績考核

  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各分校要按其所學專業(yè)的培養(yǎng)目標,對德、智、體各方面情

  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條學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時考核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學習目的和

  態(tài)度、勞動和集體觀念、遵紀守法、團結互助等方面的表現。各教學班在每學期

  結束時,要對學生進行一次學年鑒定;畢業(yè)前夕,要進行畢業(yè)鑒定。學年鑒定和

  畢業(yè)鑒定,先由學生寫出個人總結,經教學班同學集體評論后,再由班主任寫出

  評語。畢業(yè)鑒定還須所屬分校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學生身體素質的考核,主要考核其體質鍛煉、體育課、講究衛(wèi)生以及身體健

  康狀況等方面的情況。身體素質的考核應作為學年鑒定和畢業(yè)鑒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學生學業(yè)成績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要求,采取嚴格有

  效的方法,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與對技能的運用能力,學生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的課程門數和考核標準、成績評定辦法按該年級專業(yè)的教學計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單科合格證的課程,與現修業(yè)課程相同的可申

  請免修(免考)。

  第十五條嚴格執(zhí)行考試紀律,凡考試中有抄襲、夾帶、偷看等舞弊行為者及其中協同

  者該成績以“△”記載。作弊累計兩次者,開除學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試的,與場外人員或考場工作人員串通舞弊的,不服從監(jiān)考工作人員管理,嚴重擾亂考場紀律的,該科成績作“△”記載,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章轉學、轉專業(yè)

  第十六條從外省轉入到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學校及各分校的學生,如有正當原因

  要求轉學,由學生本人填寫《轉學申請表》和提出申請,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并由省內接收學校決定是否接收;接收學校接收轉學學生后,須將《轉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報經省校專程省教育廳備案,未備案者,不得列入學籍管理。應按省高教廳的要求填寫《轉學申請表》,在表格上加蓋雙方學校公章及附上統一招生記錄登記表(復印件),并加蓋雙方學校公章等材料,學生轉學,必須按同一層次、同一科類、同一學習形式及同類型學校的原則轉學。

  第十七條學生入學后在一年級學習期間可申請轉專業(yè),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請轉專業(yè)。

  轉專業(yè)由分校自行處理,并報省校備案,轉專業(yè)只能同科類、同一學習形式相轉。從外系統或外省轉學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過省校統一到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八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可向分校申請休學,經分校審批同意后報省

  校備案。休學期間在規(guī)定的學籍期限內保留學籍。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復學,到期不復學者取消學籍。學生復學在原就讀學校按

  原專業(yè)編入相應班級學習。

  第二十條學生因正當理由要求退學者,經本人申請,經分校審批同意后報省校備案,退

  學者取消學籍,在學期間所取得的單科成績不與學歷掛鉤。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畢業(yè)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省校和各分校每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和“優(yōu)秀畢業(yè)生”一次,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于反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違法亂紀、違反學校紀律和其他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四種。

  第二十三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

  錯誤,有進步表現,可按期撤銷處分;有立功表現,可提前撤銷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

  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二)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刑律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務造成嚴重影響者;

(四)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

(五)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六)違反考試紀律情節(jié)嚴重者。

  第二十五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耐心教育,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錯誤性質,處分要適當。對學生處分要和學生所在單位取得聯系,處理結論要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六條學生給予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分校審批并報省校備案;對學生給

  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省校審批。撤銷處分的批準權限與給予同。

  第二十七條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其有關材料歸入本人的學籍檔案,并抄送學生所在單

  位或所在居委會。

  第七章畢業(yè)

  第二十八條凡學分制學生定要達到可畢業(yè)學分,學年制學生要按其專業(yè)計劃的要求,學

  完規(guī)定的課程或修滿學分,完成規(guī)定的實踐性環(huán)節(jié),取得規(guī)定的畢業(yè)總學分,畢業(yè)鑒定合格者,由分校審核,經省校審批和省教育廳驗印后頒發(fā)畢業(yè)證書。未經驗印的畢業(yè)證書一律無效。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畢業(yè)鑒定不合格不能按期畢業(yè)者,由所在分校經一年考察鑒定合格后

  可補發(fā)畢業(yè)證書。其畢業(yè)時間從鑒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條實行學年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在修滿學分后,推遲畢業(yè)一般不超過三年,學生

  未能如期畢業(yè),原取得的學分可予以保留,對于不合格的課程在籍期間經過重修重考,達到畢業(yè)最低學分者,可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一條畢業(yè)證書遺失需辦理畢業(yè)證明者,應在市級政府報紙上登載遺失聲明并向原

  就讀學校申請,取得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身份證、錄取名冊、畢業(yè)生名冊、學生成績總冊)復印件后可到省校辦理畢業(yè)證明或委托原就讀學校到省校辦理。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條有關分校學籍管理常規(guī)工作的日程安排及辦理畢業(yè)證書的具體要求,請參照

  每學年的學籍注冊文件執(zhí)行。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范例]3

  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

  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嚴肅學校紀律,建立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大力促進教學管理制度由學年學時制向學分制轉變,進一步規(guī)范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原教育部頒發(fā)的《廣播電視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guī)定》,結合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校系統中職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學生學籍是指學生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guī)定待遇的一種資格,其效力開始于教育行政部門所確認的學生取得學籍的日期,結束于學生畢業(yè)、結業(yè)、肆業(yè)的日期。學生必須具有學籍,方能取得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技術學校頒發(fā)的學歷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三條 學生受取消學籍處理后,其學籍無效。

  第二章

  入學和注冊

  第四條

  凡按統一招生規(guī)定,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招生辦公室批準被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按規(guī)定日期,到指定的分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xù)。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須向學校書面提交申請延期報到注冊,無正當理由,學??扇∠淙雽W資格。

  第五條

  招生工作一結束,各分校應按省校當年或相關的注冊文件,按時完成省校要求各項注冊工作,方可取得學籍。

  第六條

  凡注冊的在籍學生,由各分校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新生錄取材料(含入學報名表、初中畢業(yè)證復印件和錄取通知書)、學籍卡(含學生成績表)。學生的學籍檔案由學生所就讀的分校統一由專人進行管理,學生轉學學籍檔案隨轉。

  第七條

  新生注冊后發(fā)給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技術學校統一印制的學生證,以證明學生身份。學生在每個學期開學時須持學生證按時回校辦理學期注冊手續(xù),學校應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章。未經請假逾期二周不注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證丟失,必須申請補辦學生證。

  第八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如發(fā)現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分校上報省電校批準,并由省校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取消其學籍。

  第九條

  在籍學生不得報考其他學校。但可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招工、招干考試或服兵役及就業(yè)單位的聘任。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各分校要按其所學專業(yè)的培養(yǎng)目標,對德、智、體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條

  學生的操行考核,主要時考核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品質、學習目的和態(tài)度、勞動和集體觀念、遵紀守法、團結互助等方面的表現。各教學班在每學期結束時,要對學生進行一次學年鑒定;畢業(yè)前夕,要進行畢業(yè)鑒定。學年鑒定和畢業(yè)鑒定,先由學生寫出個人總結,經教學班同學集體評論后,再由班主任寫出評語。畢業(yè)鑒定還須所屬分校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學生身體素質的考核,主要考核其體質鍛煉、體育課、講究衛(wèi)生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情況。身體素質的考核應作為學年鑒定和畢業(yè)鑒定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學生學業(yè)成績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要求,采取嚴格有效的方法,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與對技能的運用能力,學生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的課程門數和考核標準、成績評定辦法按該年級專業(yè)的教學計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并取得單科合格證的課程,與現修業(yè)課程相同的可申請免修(免考)。

  第十五條

  嚴格執(zhí)行考試紀律,凡考試中有抄襲、夾帶、偷看等舞弊行為者及其中協同者該成績以“△”記載。作弊累計兩次者,開除學籍;如考生由他人代表代替他人考試的,與場外人員或考場工作人員串通舞弊的,不服從監(jiān)考工作人員管理,嚴重擾亂考場紀律的,該科成績作“△”記載,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章

  轉學、轉專業(yè)

  第十六條

  從外省轉入到廣東廣播電視大學附屬職業(yè)學校及各分校的學生,如有正當原因要求轉學,由學生本人填寫《轉學申請表》和提出申請,經原就讀學校同意,并由省內接收學校決定是否接收;接收學校接收轉學學生后,須將《轉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報經省校專程省教育廳備案,未備案者,不得列入學籍管理。應按省高教廳的要求填寫《轉學申請表》,在表格上加蓋雙方學校公章及附上統一招生記錄登記表(復印件),并加蓋雙方學校公章等材料,學生轉學,必須按同一層次、同一科類、同一學習形式及同類型學校的原則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后在一年級學習期間可申請轉專業(yè),除此之外一律不得申請轉專業(yè)。轉專業(yè)由分校自行處理,并報省校備案,轉專業(yè)只能同科類、同一學習形式相轉。從外系統或外省轉學到我省校及各分校,需通過省校統一到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者,可向分校申請休學,經分校審批同意后報省校備案。休學期間在規(guī)定的學籍期限內保留學籍。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及時復學,到期不復學者取消學籍。學生復學在原就讀學校按原專業(yè)編入相應班級學習。

  第二十條

  學生因正當理由要求退學者,經本人申請,經分校審批同意后報省校備案,退學者取消學籍,在學期間所取得的單科成績不與學歷掛鉤。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fā)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優(yōu)秀畢業(yè)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省校和各分校每學年評選“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和“優(yōu)秀畢業(yè)生”一次,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反對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違法亂紀、違反學校紀律和其他不良行為的學生,可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四種。

  第二十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認識錯誤,有進步表現,可按期撤銷處分;有立功表現,可提前撤銷處分;期滿一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二)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刑律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務造成嚴重影響者;

(四)小偷小摸屢教不改者;

(五)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六)違反考試紀律情節(jié)嚴重者。

  第二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進行耐心教育,處理時要慎重。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分清錯誤性質,處分要適當。對學生處分要和學生所在單位取得聯系,處理結論要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

  第二十六條

  學生給予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由分校審批并報省校備案;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須報省校審批。撤銷處分的批準權限與給予同。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獎勵和處分,其有關材料歸入本人的學籍檔案,并抄送學生所在單位或所在居委會。

  第七章

  畢業(yè)

  第二十八條

  凡學分制學生定要達到可畢業(yè)學分,學年制學生要按其專業(yè)計劃的要求,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或修滿學分,完成規(guī)定的實踐性環(huán)節(jié),取得規(guī)定的畢業(yè)總學分,畢業(yè)鑒定合格者,由分校審核,經省校審批和省教育廳驗印后頒發(fā)畢業(yè)證書。未經驗印的畢業(yè)證書一律無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畢業(yè)鑒定不合格不能按期畢業(yè)者,由所在分校經一年考察鑒定合格后可補發(fā)畢業(yè)證書。其畢業(yè)時間從鑒定合格之日算起。

  第三十條

  實行學年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在修滿學分后,推遲畢業(yè)一般不超過三年,學生未能如期畢業(yè),原取得的學分可予以保留,對于不合格的課程在籍期間經過重修重考,達到畢業(yè)最低學分者,可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第三十一條

  畢業(yè)證書遺失需辦理畢業(yè)證明者,應在市級政府報紙上登載遺失聲明并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取得原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身份證、錄取名冊、畢業(yè)生名冊、學生成績總冊)復印件后可到省校辦理畢業(yè)證明或委托原就讀學校到省校辦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有關分校學籍管理常規(guī)工作的日程安排及辦理畢業(yè)證書的具體要求,請參照每學年的學籍注冊文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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