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小編收集的國家鑒定委員會3篇(中國鑒定委員會),供大家品鑒。
國家鑒定委員會1
勞動鑒定委員會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設立《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guī)則》第二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勞動保障、衛(wèi)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鑒定是依據(jù)國家鑒定標準判定傷、病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的技術性工作,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勞動鑒定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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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1、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2、護理依賴等級鑒定;
3、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4.、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5、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
6、供養(yǎng)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7、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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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救濟辦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盛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盛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鑒定材料《勞動鑒定委員會》。
我國目前勞動鑒定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分為三個層次,即盛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各自的職責有所不同。根據(jù)各地普遍的做法,各層次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地區(qū)勞動鑒定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對全省各級勞動鑒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問題。
(2)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級勞動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業(yè)務指導。對于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和審批;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yè)勞動鑒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鑒定的疑難、爭議問題。
(3)縣(縣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本級勞動鑒定的工作制度;對縣所管轄的各個單位的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對在勞動鑒定范圍內的職工進行勞動鑒定。
(4)企業(yè)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的職責是: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勞動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收集、整理、保存職工工傷事故及職業(yè)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加強信息交流及時向上級所映情況匯報工作,準備上報材料,做好勞動鑒定的上報工作;協(xié)助企業(yè)做好傷、并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國家鑒定委員會2
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任委員:傅熹年
副主任委員:史樹青(去世)耿寶昌孫機
秘書處設于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秘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現(xiàn)任秘書長為該處處長王莉)。
一、書畫碑帖組
劉光啟(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張慈生(天津市文物公司)楊仁愷(遼寧省博物館)楊臣彬(故宮博物院)金維諾(中央美術學院)周紹良(中國宗教研究所)鐘銀蘭(上海博物館)徐邦達(故宮博物院)章津才(北京文物出境鑒定站)
增補9人:王連起(故宮博物院)李凱(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李遇春(廣東文物出境鑒定站)許忠陵(故宮博物院)肖燕翼(故宮博物院)楊新(故宮博物院)單國霖(上海博物館)魯力(江蘇文物出境鑒定站)薛永年(中央美術學院 該組召集人)
二、現(xiàn)當代書畫組(增設)
水天中(中國藝術研究院)馮遠 朱乃正(中央美術學院)邵大箴(中央美術學院 該組召集人)郎紹君(中國藝術研究院)常莎娜(清華大學工藝美術學院)靳尚誼(中央美術學院)雷振方(榮寶齋)
三、古籍組
丁瑜(國家圖書館 該組召集人)
增補5人:李致忠(國家圖書館)張志清(國家圖書館)陳先行(上海圖書館)楊成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黃永年(陜西師范大學)
四、陶瓷組
汪慶正(上海博物館)[去世] 陳華莎(故宮博物院 該組召集人)張浦生(南京博物院)趙自強(廣州博物館)曾土金(廣州市文物總店)薛貴笙(上海市文物商店)
增補3人:王莉英(故宮博物院)邵長波(故宮博物院)穆青(河北文物出境鑒定站)
五、銅器組
李學勤(清華大學)陳佩芬(上海博物館)
增補6人:王海文(故宮博物院)王冠英(國家博物館 該組召集人)朱鳳瀚(國家博物館)吳鎮(zhèn)烽(陜西省考古研究所)郝本性(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高至喜(湖南省博物館)
六、玉器組
云希正(天津藝術博物館)田鳳嶺(天津文物出境鑒定站)許勇翔(上海博物館)張永昌(蘇州文物商店)楊伯達(故宮博物院)
增補4人:田俊榮(天津文物公司)張廣文(故宮博物院 該組召集人)楊震華(蘇州文物商店)郭大順(遼寧省文化廳)
七、貨幣組
戴志強(中國錢幣博物館 該組召集人)
增補5人:劉建民(山西省人民銀行)周祥(上海博物館)黃錫全(中國錢幣博物館)程紀中(北京錢幣學會)翦寧(國家博物館)
八、雜項組
王世襄(中國文物研究所)臺立業(yè)(山東文物出境鑒定站)孫學海(北京市文物局)李久芳(故宮博物院)鄭珉中(故宮博物院)
增補8人:劉東瑞(國家文物局)步連生(中國文物研究所)張永康(云南省文物局)張淑賢(故宮博物院)楊泓(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胡德生(故宮博物院 該組召集人)趙豐(中國絲綢博物館)夏更起(故宮博物院)
九.近現(xiàn)代歷史文物組(增設)
萬岡(國家博物館)阮家新(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博物館)孫毅(北京魯迅博物館)沈慶林(國家博物館 該組召集人)肖貴洞(國家博物館)相瑞花(國際友誼博物館)夏傳鑫(國家博物館)
擬增聘為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委員人員公示名單
陶瓷組:馮小琦、陳克倫、劉蘭華;
玉器組:常素霞;
雜項組:劉建華;
書畫碑帖組:余輝、蘇士澍、蔡鴻茹;
民族民俗組:史金波、郭思克、邵清隆。
國家鑒定委員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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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章程
1997年7月11日,衛(wèi)生部
第一條 根據(jù)《職業(yè)病診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衛(wèi)生部設立國家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鑒定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全國職業(yè)病診斷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
(二)對省級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提交的疑難病例組織鑒定;
(三)受理法院委托進行診斷鑒定的病例;
(四)承辦衛(wèi)生部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下設職業(yè)中毒、塵肺病、物理因素及職業(yè)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個專業(yè)診斷鑒定組。
國家鑒定委員會設立專家技術顧問組,聘請國內在職業(yè)病領域有權威性的資深專家擔任顧問委員。專家技術顧問組對各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的工作進行咨詢和指導。根據(jù)需要,顧問委員應邀參加專業(yè)鑒定組的鑒定活動。
國家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掛靠在中國預防醫(yī)學科學院勞動衛(wèi)生與職業(yè)病研究所。
第四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別由衛(wèi)生、中國預防醫(yī)學科學院和掛靠單位的有關領導同志擔任;設秘書長1名、秘書2名。各專業(yè)診斷鑒定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由有權威的技術專家擔任。
第五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正副主任、秘書長和各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組長組成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國家鑒定委員會工作計劃;
(二)討論、決定國家鑒定委員會休會期間的有關重大事宜。
第六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委員由衛(wèi)生部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第七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衛(wèi)生技術職稱和較高的專業(yè)學術水平或有豐富的職業(yè)病臨床經驗;
(二)熟悉本專業(yè)職業(yè)病診斷標準和國家有關職業(yè)病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年齡不超過65歲,健康狀況良好,本人愿意,單位支持。
第八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委員會的工作,副職協(xié)助正職工作,正職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應委托副職代行其責。專業(yè)診斷鑒定組正副組長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應委托本組年資較高的委員主持。
(一)國家鑒定委員會主任職責:
1、主持召開鑒定委員會全體會議;
2、組織實施鑒定委員會工作計劃;
3、簽署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意見書。
(二)國家鑒定委員會秘書長職責:
1、起草鑒定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2、組織籌備鑒定委員會全體會議有關事宜;
3、負責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其他事宜。
(三)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組長職責:
1、具體實施鑒定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2、主持本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的診斷鑒定活動;
3、審核本專業(yè)診斷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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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體組織檢查本專業(yè)國家職業(yè)病診斷標準執(zhí)行情況,并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各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的活動頻率由各組自行安排。
第十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職業(yè)病診斷的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和專家咨詢等活動,提高全國的職業(yè)病診斷水平。
第十一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省級鑒定委員會進行技術考核。
第十二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可組織對基層的診斷組和診斷機構執(zhí)行診斷標準情況的抽查。第十三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在執(zhí)行檢查任務時,如發(fā)現(xiàn)被檢查單位在執(zhí)行職業(yè)病診斷管理制度上存在問題時,應提請當?shù)匦l(wèi)生行政部門處理;如發(fā)現(xiàn)職業(yè)病診斷機構或組織在執(zhí)行職業(yè)病診斷標準上存在問題時,應及時糾正,必要時可責成省級鑒定委員會對其診斷的有關職業(yè)病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根據(jù)職業(yè)病診斷管理辦法,職業(yè)病診斷實行以當?shù)貫橹骱图w診斷的原則。對疑難的病例,省級鑒定委員會可向國家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五條 申請鑒定病例必須先由省級鑒定委員會填寫鑒定表格一式三份,同時提交該病例的病歷摘要,有關檢查,作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測等方面的資料一式十份。國家鑒定委員會收到省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報告和有關資料后,由辦公室審查。對于可以受理但資料不全的申請,立即通知申請人提交所缺資料,如不能提供,可不予受理。對于可以受理且資料齊全的鑒定申請,報主任批準后,組織專業(yè)診斷鑒定組鑒定。
第十六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對省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病例,可采取書面鑒定或專家組會議鑒定等方式,必要時可以請?zhí)岢錾暾埖氖〖夎b定委員會的有關專家介紹情況或臨時邀請其他有關專家參加討論。
專業(yè)診斷鑒定組臨時邀請其他有關專家參加鑒定前,必須報主任批準。邀請的專家數(shù)不得超過診斷組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專業(yè)診斷鑒定組鑒定的委員不得少于本組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如意見有分歧時,應進一步充分討論,意見仍不一致時,可以進行表決,以超過實際參加鑒定人數(shù)三分之二人的意見為鑒定結論。參加鑒定會的鑒定委員會顧問委員和臨時邀請的專家有投票權和表決權。
第十八條 專業(yè)診斷組對病例鑒定后,應及時寫出鑒定書及會議紀要。鑒定書由組長簽字后報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經秘書長審核后,報主任批準簽字,以國家鑒定委員會的名義行文答復有關省級鑒定委員會或法院。會議紀要要如實反映參加鑒定的專家人數(shù)(含特邀專家)、鑒定內容、討論意見和表決結果,經參加鑒定人員審議通過后,同鑒定書一起報鑒定行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專業(yè)診斷鑒定組應當在鑒定會召開前二十天將會議內容及有關資料送達本組各位專家審閱。
第二十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組織的鑒定工作的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或被鑒定人單位負擔。法院委托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法院承擔。
第二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的所有委員應以高度的責任感,科學的態(tài)度,實事求是的精神盡職盡責,并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嚴禁收受或索取當事人的錢財禮品;
(二)與本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鑒定個案,應當回避;
(三)鑒定結論由國家鑒定委員會正式通知申請者,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將鑒定結果通知當事人。
(四)未經批準或授權,任何人不得以鑒定委員會或專業(yè)診斷鑒定組的名義發(fā)表意見和干預地方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活動。
(五)鑒定結論一旦作出,對此有異議者,可以保留意見,但不得對當事人發(fā)表與結論不同的意見,或泄漏討論情況。
(六)如連續(xù)三次不能加鑒定委員會的活動、又不請假說明原因者,按自動解聘處理。第二十二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委員在受聘任期間,如因違紀受到行政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時,其委員資格自然撤銷,并由辦公室負責收回聘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鑒定委員會委員外出參加本委員會組織的活動時,其差旅費由單位報銷。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衛(wèi)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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