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網(wǎng)小編整理的2017鎮(zhèn)江市古籍保護辦法最新版4篇 古籍搶救保護,供大家參考。
2017鎮(zhèn)江市古籍保護辦法最新版1
第二十五條 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開展古籍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籍保護督導制度。對于古籍收藏單位和藏有各級珍貴古籍名錄入選古籍的個人,定期檢查指導其古籍保存、設施配備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向文化主管部門登記所藏古籍的;
(二)未配備專職古籍保護人員的;
(三)將古籍出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未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
(四)未將所藏古籍的目錄信息向社會公布的;
(五)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和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未向公眾展示所藏古籍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閱覽服務的。
第二十九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列入各級珍貴古籍名錄的國有古籍損毀或者丟失的;
(二)未能妥善保管社會組織或個人委托代為保管古籍,導致古籍受損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修復古籍或擅自對列入各級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進行修復,導致古籍損壞的。
第三十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將其所藏古籍移交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或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保管。
(一)書庫設施落后,被責令整改后拒不執(zhí)行,或到期仍不能達到相關標準的;
(二)因管理不善,導致水浸、火燒、蟲蝕、鼠嚙等現(xiàn)象大面積發(fā)生,使古籍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因安保工作不力,導致古籍被盜竊、搶劫或發(fā)生其他災患,使古籍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經(jīng)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認定不宜繼續(xù)保管古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古籍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古籍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不按照規(guī)定查處的;
(三)侵占、挪用古籍保護經(jīng)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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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采用適當方式將所藏古籍的目錄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向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古籍閱覽服務。鼓勵其他古籍收藏單位向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古籍閱覽服務。
第二十二條 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和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公眾展示所藏古籍。
第二十三條 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和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應當采用數(shù)字化掃描、影印出版等方式,對古籍實施再生性保護,并將成果用于古籍的傳播和利用。
第二十四條 閱覽、展示、掃描或影印古籍的,應當采取保護性措施,確保古籍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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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qū)域內古籍的普查、登記工作。
古籍收藏單位應當向所屬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登記所藏古籍。鼓勵收藏古籍的個人向所屬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登記所藏古籍。
第十一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區(qū)域內的古籍建立古籍保護檔案。古籍保護檔案應當包括各古籍收藏單位所保管古籍的書目、版本信息、保存狀況,及古籍保護設施情況等。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珍貴古籍名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名錄申報工作,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對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申報的古籍進行評審,形成推薦書目,經(jīng)公示后報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古籍,凡列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貴古籍名錄的.,應當收入市珍貴古籍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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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古籍收藏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等設施,進行書庫的建設與維護;
(二)建立古籍庫房管理、古籍閱覽等各項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備的古籍保護工作檔案,包括古籍目錄、接收檔案和修復檔案等;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古籍保護人員。
第十四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不得對所藏古籍實施贈予、出售、出租、擔保等行為。
第十五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因科學研究、舉辦展覽等原因需要將所藏古籍出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級珍貴古籍名錄的,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出借國有所藏古籍時,出借雙方應當簽訂借用協(xié)議,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確保古籍不受損害。
第十六條 國有古籍收藏單位可將所藏古籍委托給本市區(qū)域內的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或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代為保管。鼓勵藏有古籍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將所藏古籍委托給本市區(qū)域內的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或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代為保管。
在委托保管古籍時,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保管協(xié)議,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確保古籍不受損害。
第十七條 古籍修復應當由專業(yè)的古籍修復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列入各級珍貴古籍名錄的古籍修復,應當按照古籍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的方案進行。
第十八條 鼓勵藏有古籍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向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或江蘇省古籍保護單位捐贈古籍。
第十九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鎮(zhèn)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籍地方文獻征集制度,征集有關鎮(zhèn)江歷史文化史料的重要古籍,并指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古籍收藏單位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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